济宁商标注册-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近期,有传言称贵州岑巩县拟将“思州石砚”用于申报国家地理标志。如果情况属实,这自然是一件好事,但之前已有企业获得了关于“思州石砚”商标,如果申报地理标志成功,二者是否有冲突呢?(济宁商标注册)
有了商标
还要申报“地标”
思州石砚,简称“思砚”,因砚材产于古思州治地(今岑巩县思阳镇)而得名,相传于汉代前期,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因内含有天然的金星矿石,故又称 “金星石砚”。思州石砚是中国历史上开发与利用较早的八大石砚之一。
据了解,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岑巩县的制砚企业十分重视品牌建设,2005年2月,岑巩县思州石砚工艺美术厂取得了“思州石砚”普通商标,2010年,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被转让给了贵州思州石砚有限公司。而且,在2007年7月和2010年10月,“思州石砚”普通商标连续两次被认定为“贵州省著名商标”。
针对岑巩县拟将思州石砚申报“地理标志”的传言,有媒体记者致电到该县,采访了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田维先局长。田局长证实此情况属实,申报的目的就是为加快岑巩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打造区域特色品牌。“县里面已经成立了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被明确为了申报和管理单位。”田局长说。
田局长还告诉记者,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搜集、整理用于申报的基础材料,相关样品已送交权威技术部门进行检测,“如果不出意外,年内可望能进入申报审批前的公告阶段”。
冲突存在
但可避免
因为“思州石砚”在之前已被注册为商标,此番又将其申报地理标志,两者是否会存在冲突呢?就此,田局长说,不会有冲突,因为商标属于一种“私权”,地理标志则属于一种“公权”,申报地理标志,强调的是某一地区对该地区的某一产品具有独有性,有益于对现有资源进行保护。
但是,有专业人士认为,两者的冲突是存在的,但可设法避免或者将冲突降低到“最小化”。山东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环景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商标和地理标志主要是权利主体不同,地理标志是一定地理范围多个主体共享,它具有利益共享性,而商标则具有独占性,同一商品上的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冲突也就在于此。
“就拿思州石砚来说,商标是思州石砚公司申请获得,那其他的公司就不能使用,地理标志就不是这样,只要其他企业的同一产地的产品质量等达到地理标志要求的条件,就可以使用。”周环景说。
不过,周环景认为这样的冲突是可以避免或者降低到“最小化”,首先,在注册申报前,要避免商标与地理标志的设计图案雷同,包括文字性名称;其次,在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成功后,商品产地政府相关部门对它们标志进行规范管理和使用,以在市场上不混淆或者没有混淆的可能为原则,通过附加区别性标识等手段,将二者区分开来,如果能做到一般消费者都能将二者区分,那就是比较理想的了。
就申报地理标志的相关程序问题,周环景称,岑巩县有关部门不能用“思州石砚”这几个字去申报地理标志,因为这与在先商标权会发生冲突,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地理标志一般是地名在先,商品名在后,思州是古地名,已不是行政区划意义上地名,所以要申报地理标志,它不能作为地名使用,而要在前面加上“岑巩”等字样,即为“岑巩石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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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但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因此,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