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服装也叫“芝华士”(济宁商标)
早在2003年7月15日,浙江温州市民温某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CHIVASREGAL 88及图”商标,指定在服装等商品上使用。
芝华士公司先后两次对此提起异议,认为自己在先设计并使用了“CHIVASREGAL及图”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已在中国消费者中具有了极高知名度。服装芝华士恶意抄袭,与其构成近似商标,其一旦获准注册必将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不过,商评委裁定异议无效,服装芝华士核准注册。记者查询了该商标异议裁定书,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CHIVASREGAL 88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而“CHIVASREGAL及图”注册于第33类,两者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于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07年7月,异议复审被驳回后,芝华士公司将商评委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芝华士公司败诉,维持商评委裁定。
败诉只因“出名不够早”?
根据相关规定,商标实行的是类别管理,分45个大类,相同商标跨类别注册使用不侵权,除非涉及“驰名商标”。
根据法院审理意见,芝华士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出名不够早”: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芝华士服装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CHIVASREGAL”商标已经是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另外,芝华士公司不能提供商标首次发表时间、创作完成时间早于服装芝华士商标申请日的证据,其将商标使用在服装上仅限于销售人员工作服,无法证明拥有先著作权及先行在服装商品上使用。
商标局、商评委、最高法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一系列构成条件,包括使用时间、宣传程度、产量销量等,权利人在维权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而且,时间点很重要,芝华士如果在2003年并未在中国有足够的知名度,即使现在再驰名,也不能推翻当初的商标核准结果。
傍牌注册屡见不鲜
国内特别是沿海地区,海外经商者众多,其中一些商业嗅觉灵敏的商人或企业便在国外品牌尚未大规模进入中国前注册相同或相似商标,有的甚至是在同一类别抢注。即使有企业提起异议,在异议期仍可以使用该商标。这种行为虽然在道德上被诟病,但从法律上说是允许的。
商标从申请到维权有复杂的司法规定,一旦傍牌商标核准注册,撤销是比较困难的。通过工商等行政部门维权限制使用,也会因对方合法商标的身份而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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