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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是工商登记在先,另一方商标注册在后,工商登记的名称是否侵犯了商标的使用权呢?

  驾校名称使用不当?

  2009年9月7日,吴军(化名)在第41类服务项目上注册了“通达 tongda”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教育和培训等服务项目,有效期限为10年,但一直未投入商业使用。

  据了解,此商标是吴军于2006年5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并被商标局受理的。但2010年初,吴军发现大连通达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称通达驾校)在教练车、大客车等车体上使用通达或通达驾校文字,而在牌匾及广告牌上也突出使用通达驾校文字。

  吴军在调取通达驾校基本工商档案后得知,通达驾校是2006年9月26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吴军认为,通达驾校对通达文字的不当使用,已超出企业名称权的正常使用界限,明显将通达文字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属于权利的滥用。

  所以吴军将通达驾校告上了法庭,要求通达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消除在其车辆、牌匾、广告牌等上使用的通达文字,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驾校并非“搭便车”

  法院认为,从权利产生的前后顺序上看,通达驾校字号登记使用在先,吴军的商标注册在后,即通达公司在吴军申请商标注册前已实际使用“通达驾校”标识达10余年。在吴军申请注册前,通达驾校使用的“通达驾校”标识已在大连市场上产生一定影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大连市消费者所知悉,通达驾校享有在先权利。

  另外,吴军的注册商标与通达驾校的“通达驾校”企业名称客观上存在权利冲突,但通达驾校使用“通达驾校”标识具有历史承袭演变的过程,没有违背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其企业知名度和声誉的产生都是有长期的历史原因。同时,吴军至今仍未使用其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达驾校也不存在搭吴军注册商标便车的主观故意。所以,通达驾校使用“通达驾校”企业名称是善意的,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判决驳回吴军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应坚持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法官刘佳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在其办学过程中使用有关“通达驾校”标识并进行宣传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注册的“通达 tongda”商标专用权。其本质是涉及在先取得的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冲突问题。

  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近年来呈明显上升趋势,既有恶意搭车的侵权行为,也有正常的“撞车”现象。本案大连通达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使用的“通达驾校”标识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所以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法院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问题,应当坚持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的原则。该案的判决,规范了市场的良性竞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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