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杭州晓林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受葛优委托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法庭。
“我们只在店内张贴了一张海报。”许府牛杂下沙店称,接到诉状后,他们就把海报撤了下来。海报上,有葛优肖像和“许府牛,我看行”六个字,有明星代言的感觉。
许府牛杂有没有请葛优做代言呢?答案是没有。不过这事另有蹊跷。
2009年11月,葛优来杭州出演老舍话剧《西望长安》,演出承办单位轩宇晟鸿广告(杭州)有限公司与许府牛杂签了《赞助合同》,后者作为指定餐饮。根据约定,许府牛杂有权在约定期限在相关门店使用海报进行宣传推广,不过时间只有4个月。
原告认为,那次演出结束后,许府牛杂少数门店仍在继续张贴宣传海报,显然是侵权。
许府牛杂下沙店称,他们是出于疏忽,没有主观侵权的恶意。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0万元损失和10万元精神抚慰金。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葛优作为国内顶级演员,其代言费一向很高,有合同为证,某网站平面广告使用葛优的肖像费用为每年650万元。
被告代理律师愤然说:“提这么高的赔偿,就是为了获取暴利。我们的下沙店刚刚起步,这么做简直就是杀鸡取卵!”许府牛杂下沙店代理人王丹表示,即便海报有广告成分,赔偿额也应该以被告从广告中的获利来衡量。“如果真赔百万,这家还没盈利的新店无疑将关门歇业。”
记者获悉,帮葛优代理官司的晓林影视传媒,同时还起诉了西湖区一家许府牛杂分店,同样要求总店承担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