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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到齐秦,不少人脑海中都会浮现出他的那首成名曲《大约在冬季》的旋律。作为乐坛的一棵常青树,齐秦从上世纪80年代出道至今,仍然以完美的高亢嗓音活跃在舞台上,是现代流行音乐的代表性人物之一。但是近期,齐秦却以一起商标侵权案件的被告身份出现在了人们的视线中。近日,有媒体爆出,由齐秦作为股东之一开设的餐饮品牌“齐辣”被诉侵犯他人商标权。

  一字之差明星开店成被告

  本案的渊源,还要追溯到1995年。那一年,已经走红两岸三地多年的中国台湾著名歌手齐秦、齐豫及其大哥齐鲁等5人合资,在台北成立了齐辣火锅店,经过多年的使用, “齐辣麻辣火锅”成为了众多歌迷和消费者心中的餐饮品牌。

  2001年,齐秦等人在上海投资成立上海齐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7月,上海齐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成立了青岛齐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中上海齐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占10%的股份。为招揽客源,王某在店铺的招牌、菜单中,大量使用“齐辣”标识,菜单名称中也使用了“齐辣”字样。

  好景不长,2011年10月,北京市民张某将齐秦参与开设的青岛“齐辣 ”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称“齐辣 ”对自己于2006年申请注册在餐厅、备办宴会、饭店、自助餐厅、餐馆、快餐馆、酒吧等类别上的“一齐辣”商标构成侵权,要求青岛“齐辣”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记者通过查询了解到,目前已经申请的“齐辣”商标共有5件,分别申请注册在第30类、第35类和第43类上。其中,中国台湾自然人齐鲁申请在第30类调味品上的第6430304号和上海齐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在第43类上的第9659097号“齐辣”商标,目前状态显示为已无效。而本案中的涉案商标第5722620号“一齐辣”商标,则由北京市自然人张某于2006年11月申请注册,专用权期限由2010年1月至2020年1月。但该“一齐辣”商标目前处于争议待审中。

  创立品牌注册在先很重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期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张某的代理律师表示,被告使用的“齐辣”商标与原告的“一齐辣”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方上海齐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齐鲁辩称,其在经营中使用的“齐辣”商标诞生于1995年,至今已经使用了近18年之久。同时,该品牌通过歌手齐秦、齐豫在演出时不断宣传等方式,使得“齐辣”品牌早已被歌迷和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因此,“齐辣”品牌系合理使用,并不构成与“一齐辣”的近似商标。

  据悉,原告注册“一齐辣”后,至今并未从事实体的经营商业行为。对此,被告方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不正当注册。对此,张某的代理律师称公司已签署“一齐辣”品牌战略发展协议书,接下来准备进行实体经营。

  庭审后,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法院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记者就本案采访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顾问董葆霖,其表示,“齐辣”字样被用在齐秦等开设的企业名称之上,二字作为企业名称的正确使用,不能认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所谓正确使用,必须是按照登记的原样使用,不可以突出他人注册商标名称的部分。如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文字,将构成侵权。

  庭审中,被告方答辩,其“齐辣”字样已经使用18年,在相关歌迷和消费者心中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并不会与“一齐辣”构成近似,对此董葆霖认为:“这个理由不够清楚、全面,如果‘齐辣’二字单独使用或者突出使用则应当认为与‘一齐辣’构成近似商标;难以认定其在相关歌迷和消费者中会不会造成混淆。”

  对于本案涉及名人,董葆霖表示:“名人也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名人的行为更应当谨慎,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他认为,首先,名人的权益和其他公民一样受法律保护,在他人商标注册使用中侵害到名人的相关权利包括知识产权时,名人可以依据国家法律包括商标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及时提出异议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其次,名人使用商标、字号时,也要遵守当地法律规定。比如,应当查询商标注册情况。避免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

  本报记者就本案致电青岛齐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但截至发稿时,该公司电话均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记者 张娣)

  记者点评

  守规矩方能创品牌


  我们看多了侵犯名人名称权的案件。但这次的案件和以往不同,是明星开设的店铺被诉侵权。

  名人生活在公众的视野中,其一举一动都受到关注。当名人发生侵权的时候,更加会让人们将事件放在放大镜下被夸大、被渲染。其实,诚如专家所言,名人也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对象,其合法权益一样受到保护,同样,当名人触碰了法律的底线之后,也一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管辖。

  本案中,涉案的名人齐秦从1995年便开始以自己的姓氏为名涉足餐饮业,“齐辣”品牌在中国台湾和大陆地区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这本来无可厚非。但是,我国商标法保护注册在先的原则,只有在相关权利机关进行登记确权,品牌持有者才真正具备了对于该品牌的权利。将这个原则套入本案中,这恐怕就是齐秦和“齐辣”品牌吃亏的主要原因。

  无论是谁,在法律面前都不享有特权,只有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将自己的权利拿在手中,才是最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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