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意外之财”
前不久,浙江少儿出版社副总编孙建江意外地收到一张汇款单,仔细一看,是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代转的稿费。孙建江的4篇作品被选入人民教育出版社《幼儿师范学校语文教科书》,从2010年至2012年,4篇稿子3年的使用费共计1800元。“最早的那篇儿童诗《问奶奶》发表于1985年,距今快要30年了,竟然还能收到稿费,”孙建江说,“确实非常意外,也很高兴。”
更令孙建江高兴的是,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他将拿到3倍于此的稿费。2012年12月底,国家版权局制定的《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该《办法》,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是: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算);音乐作品每首300元;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录音制品每首50元。
有舆论指出,随着《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教科书免费使用作品的时代即将结束”。但即使是按照现行的《著作权法》,教科书使用作品也不是免费的。教材使用作品属于法定许可,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选用,但应支付报酬。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说:“法定许可主要是为了鼓励传播,满足学生获得精神文化食粮的需要,但作者的获酬权也应受到保护。”
但据记者调查:能够从教材出版社那里获得稿费的作者寥寥无几。孙建江说:“如果不是这次收到稿费,恐怕我还是不知道有人用了我的作品。而且,出版社给了我稿费却没有给我样书。”
目前,我国具有教材编写出版资质的出版社有80多家,每年出版的课本高达7.8万多种。其中,中小学课本1.15万多种,总印数近30亿册,总定价近190亿元。中小学教科书使用的作品数以万计,涉及3000多位作家、摄影家和美术家。据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所做的一项调查,他们从16家出版社中抽取了132本教科书,发现其中使用了摄影作品6891幅,美术作品8003幅,每本教科书平均使用113次。
据记者了解,目前只有人民教育出版社主动通过文著协给作者发稿费。而计酬标准是国家版权局1999年制定出台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原创作品每千字30元至100元。孙建江的那笔“意外之财”就是按此标准计算的。根据汇款单上的明细,他的4篇作品有两篇的稿费是每年100元,另外两篇每年200元。除人教社外,其他出版社主要采用一次性付酬的方式,标准大都在60元以内。
张洪波说:“这个标准是参照1999年物价标准制定的,远远跟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2010年全国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1999年和2002年分别增长约为4.47倍和3倍。所以这次稿酬标准也相应调整,比原来的标准高了3倍。”
教材出版社为何不愿付费
此前,受国家版权局委托,文著协就教科书使用作品付酬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调查,64%的作者要求“千字500元、按年付费”,12%的作者认为应采用版税或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支付。张洪波表示,尽管和作者的要求相比,《办法》中的稿酬标准还是不高,但他仍然呼吁尽快出台,“别让作品入选教科书的广大作者再伤心了。”
其实,早在2002年,国家版权局就曾制定“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办法”,但由于教育部门和教育出版社的强力抵制,最终未能施行。出版社抵制付酬的主要理由是,教科书是带有公益性质的特殊出版物,应该少交甚至不交稿酬。
毫无疑问,支付稿酬将加大出版社的成本。在目前教材招投标导致教材限价、利润空间下降的情况下,教材出版社更不情愿支付过高的稿酬。这也正是教科书出版单位态度不积极的主要原因。
在作者一方看来,教材发行量巨大,有些教材印数能达到数百万册甚至上千万册,教材出版社从中获利巨大。一些作者表示,如此大的印数,却连支付较低的千字稿酬都不情愿,这是对作者的不公平,也不利于提高创作积极性。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分析,教材出版社不愿支付稿酬还有更大的顾虑,那就是教辅的稿酬问题。教辅的作品使用量远远高于教材,其发行量也比教材高出数倍。近几年,随着著作权人版权意识的提高,各地不时出现因教辅未经授权使用作品而产生的诉讼。“现在,出版社的做法是,谁来找就给谁,不找就不给。”这位业内人士说,这种现象极不正常,一旦出版社被告上法庭,必输无疑。他建议,在这次制定付酬办法时把教辅也纳入教科书范围,当然教辅的稿酬应适当提高。
首先应确保作者知情权
张洪波认为,此次《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要落到实处,首先要确保作者的知情权,“如果连自己的作品选进了教科书都不知道,那就提不到去向出版社主张自己的获酬权了。”而现在大多数教材出版社既不公布入选作家作品名单,也不会主动去和作者联系。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相当长时间。
20多年前,作家张之路曾有一篇作品入选人教社的初中语文课本,但他竟然是从自己一位教中学语文的朋友那里知道的。张之路来到出版社要求拿一本样书作纪念,却被告知“没有样书”。他只好自己骑车去东单的课本门市部买了一本。虽然后来陆续收到过出版社寄来的稿费,但他仍然觉得“出版社这样对待作者实在不合适”。
对此,张洪波建议,在制定《办法》时,应明确: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每年年初第一季度,应当向管理文字、摄影、音乐、录音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备案入选作品篇目、目录(标题、作者等);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公告,让作者有知情权。“如果广大作者知情权和获酬权得不到维护,那么这项规定就是失灵的规定。”他说。
“可能出版社觉得把你的作品选进教科书里,是给你的巨大荣誉,你还来要稿费?其实,我们要的不仅仅是那点儿稿费,更是出版社对作者的尊重。”张之路说。
除了稿酬和样书之外,作家们认为维护自己的署名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也是体现尊重的重要方面。由于缺乏明确的法规,有些出版社对入选作品做了删改,却不告知作者;有的作品没有署名;有的把诗排成了散文……以张之路为例,他的那篇小说发表时标题为《反悔》,在课本里被改为《羚羊木雕》,主人公由男孩改为女孩。“对于编辑所做的修改,我表示理解,但这样修改,是不是也应征得作者的同意呢?”张之路说。
孙建江也表示,“这不仅仅是个钱的问题,从中也能看出出版单位对版权保护的态度。这方面我们太需要向先进国家和地区学习了。”
两年前,孙建江曾收到“香港学校音乐及朗诵协会”寄来的一封信,他的作品《海滩》被选为该协会校园朗诵节的朗诵篇目,来函就是要征求他的授权。虽然这项活动完全是公益性质的,没有任何商业色彩,但在朗诵之前,香港使用者还是发函征求作者同意,这令孙建江感慨不已。
而另一件来自香港的合同则令孙建江对版权保护的概念有了新的理解。他的一篇作品被香港某出版社选入教材,合同上除了“您是否同意我们使用您的作品”这样的条款之外,在稿费条款上写着这样一句话:“请您在稿费栏上填上数字______”“让我自己填啊,换句话说,理论上我填个天文数字都是可以的,当然我不能那么干,我最后是咨询了香港的朋友,填上了1000元港币。”孙建江说,那种对作者的信任和尊重所带来的满足感,远远超过1000元港币的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