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国相比,美国大学的教科书真可谓是奇贵无比。在美国大学,本科生一年的费用预算里,书费通常是2000美元以上,但美国大学的学校书店通常欢迎学生将自己用过的图书再卖给书店,当然,这种旧书也不会太便宜,一般根据书籍新旧程度确定价格,通常是原书价格的一半左右。法学院的课程没有那么多,但单本教材更贵。如律商联讯(LexisNexis出版社) 的《专利法律与政策:案例与材料》(第五版),该教材的定价是298美元,大多数学生买的是该版新书,看得出来,他们对于教材之贵有相当的承受能力。但对于外国留学的学生来说,可能会很不适应,有些学生就买该版旧书。如该本教材的第四版旧书,不到10美元就可以买到。
大学教材版权案引关注
美国教材销售的这种情况,使得具有商业头脑的人看到了其中存在的市场,并根据美国国内教材价格畸高于相同教材在国外的售价这一情况,做起了生意,由此引发了2012年美国最高法院受理的最有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约翰·威利父子集团诉苏巴普·基尔特桑案。
约翰·威利父子集团是一家出版与销售教材的美国公司,其也通过分支机构在美国之外销售这些教材,但在这些教材上都印有“本教材只在特定国家与地区销售”的标记。苏巴普·基尔特桑于1997年从泰国来到美国康奈尔大学攻读数学研究生学位,后又到加州的一所大学读博并于2009年获得博士学位。在美国求学的过程当中,苏巴普·基尔特桑注意到了美国教材与泰国教材价格之差,遂委托其家人在泰国购书运至美国,由其在商业网站,诸如eBay.com等进行销售,并用销售所得支付其教育费用,据悉,他总共从教材销售中获利90万美元。
2008年,约翰·威利父子集团向法院指控苏巴普·基尔特桑进口及分销教材的行为违反了美国版权法第602条,构成版权侵权。苏巴普·基尔特桑则声称在其销售这些图书前,咨询过其在泰国的朋友,并在谷歌问答网站上查证过在美国转售国外教材的合法性问题,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09条a款规定的“首次销售后版权人权利穷竭原则”,他并不构成版权侵权。但约翰·威利父子集团并不认为版权法第109条a款规定适用于在国外生产的商品。
该案由纽约南区地区法院一审。陪审团认定被告售卖的8种教材侵犯了原告的版权,并判令被告按照每种教材7.5万美元的标准给付原告共计60万美元的法定损害赔偿金。苏巴普·基尔特桑不服,上诉至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2011年8月,上诉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苏巴普·基尔特桑于2011年12月5日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调卷审查令(注:美国的法院审判体制不是二审终审制,而是有限的三审终审制,即二审结束后可以向最高法院再申请审理,但要写申请调卷审查令)。2012年4月16日,最高法院同意受理此案,2012年10月29日,最高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并未作出判决。据悉,最高法院将在今年年初作出判决。
灰色市场是否合法引争议
毫无疑问,该案的法律问题在于如何协调解释美国版权法第602条与第109条的相关规定,因为第602条规定禁止进口“未经权利人授权”的产品,而第109(a)条的“首次销售原则”允许产品合法复制件的所有者在未取得版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销售或处理该产品。显然,最高法院的解释将明确美国版权法在此问题上的立场。
但该案在美国本土受到的极大关注,显然不完全基于案件基本法律问题,而是因为这一案件的最终结果对于美国一直以来存在的灰色市场及类似图书馆等非盈利性公共机构都可能产生巨大影响,并且可能让人们变得不知所从。灰色市场产品是零售商通过未经授权渠道利用制造商在海外的低价格来获得的真品,据说这些产品进口到美国使制造商年销售额带来的损失高达630亿美元,但是长期以来,美国法院并未真正明确灰色市场的合法性问题。显然,权利人期待的是灰色市场的终止。另外,根据纽约时报的报道,该案的很多控辩内容涉及律师们所称的“恐怖游行”,即如果判决支持了某一方可能带出的种种假想,如图书馆的图书出借业务,如果认可权利人可一直控制其权利,即使其作品在国外制造,则将直接影响到正常的图书出借业务。也因此,该案也引起了图书馆界的极大关注。甚至还有人预测说,最糟糕的是,如果法院承认在海外生产的版权作品的控制权,将对版权人将产品制造地转移至海外提供强大的激励,从而进一步影响美国经济复苏。这一切,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出版商的预期。
在海外购买比美国本土便宜很多的教材或者其他版权作品再转售到美国境内到底合法不合法呢?美国最高法院的回答无疑令人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