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门卫士“火眼金睛”拒假货出关
2012年4月16日,广州宏昌胶粘带厂收到一份来自杭州海关发过来的《确认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传真件,在这份通知书里,广州宏昌胶粘带厂被告知,杭州海关下属义乌海关刚刚查获一批涉嫌侵权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GOLDEN”商标权,杭州海关提醒广州宏昌胶粘带厂就是否要求海关扣留该批货物尽快予以回复。
原来,2012年4月7日,广西防城港市增春贸易有限公司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小商品至埃及,其中一票报关单引起了审单关员的注意。该报关单中有一项商品名为“塑料胶带”,对形状、材质,都进行了详细的申请,甚至精确到毫米,却唯独没有申报品牌,审单关员认为侵权风险极高,果断下达了布控指令。
同年4月9日,义乌海关现场查验关员对上述货物进行了查验。打开集装箱初步查验时,查验关员只发现大量的无品牌礼品袋与笔袋,看起来与申报内容相符。但是凭借丰富的执法经验,查验关员没有放弃,采用“F”型探底式掏箱抽查,有针对性地寻找这项详细申报的“塑料胶带”,终于发现了铺在集装箱箱底的标有“GOLDEN”标识的胶带672件,共计22.464万个。为了进一步核实涉案货物是否侵权,义乌海关向广州宏昌胶粘带厂发出了《确认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
在确认这批货物涉嫌侵权后,义乌海关知识产权科迅速跟进调查。在对案件进行初步取证时侧面了解到该批侵权货物的生产窝点可能就在当地,且生产规模巨大。随即,经过分工部署,案件调查人员通过向报关行、货代等中间环节了解情况、调查取证,确定了侵权货物的生产企业为义乌当地知名企业——天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并固定了关键证据。为避免打草惊蛇,义乌海关知识产权科工作人员以核查名义对该制假售假窝点进行了摸底,确定了仓库位置,并发现了部分制假端倪。
义乌海关迅速联系公安、质监部门,共同参与案件查处。同年4月19日,由海关、公安和质监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到天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始联合打假执法行动。当天下午,执法人员来到天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其仓库内发现大量码放整齐、标有“GOLDEN”标识的假冒胶带,现场还有部分尚未使用的包装箱。
据了解,广州宏昌胶粘带厂持有的“GOLDEN”商标注册于1996年,迄今已有16年历史,是国内胶粘带行业内知名品牌,曾获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以及国家原产地标记注册。2007年持有人在海关总署对其“GOLDEN”商标进行了知识产权保护备案。
因案情重大,涉嫌构成犯罪,此案随后被移交到义乌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犯罪分子利欲熏心受法律严惩
义乌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在随后的执法行动中,查扣了假冒“GOLDEN”商标的胶带970件。经公安机关审查,此案中涉嫌造假是天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两名员工,分别是采购部门负责人舒某和业务员叶某。两人分别于2012年5月7日和5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义乌市公安局对两人执行逮捕,并分别于8月8日被取保候审。
2012年7月16日,义乌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将此案移送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义乌市检察院审查查明,天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叶某,于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3月间,在明知“GOLDEN”为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与埃及客商签订合同,为其陆续生产假冒“GOLDEN”注册商标的胶带2549件,共计价值22.4374。在此期间,天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负责人舒某在明知“GOLDEN”为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联系厂家订购标注有“GOLDEN”字样的纸筒和外包装纸箱,并将该包装物用于生产上述假冒“GOLDEN”注册商标的胶带。直到2012年4月9日,侵权货物被义乌海关在货物出关现场查验中查获。
2012年9月14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叶某和舒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和舒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叶某和舒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叶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舒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祝文明 顾奇志)
事件有感
让侵权无处遁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刑事案件,但是,该案的处理方式特殊,涉及多个执法部门共同携手进行,又使该案具有典型意义。
海关作为货物进出口的监管部门,责任重大。本案中,义乌海关在前期调查和向企业发去确认通知书后,又联系了公安、质监部门共同参与案件查处,形成了一个更加巨大、更加缜密的打击网络,让侵权行为无所遁形。在掌握了大量证据后,该案又被移送至司法机关,这样的“一条龙”联动,不仅在时间上没有留出空隙,犯罪分子没有脱罪的可乘之机,更是给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上了多重保险,防止进一步被侵权,充分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完善,让执法机关的“铁手腕”有了更好的施展舞台。
案件以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为该案暂时画上了句号,涉嫌侵权的犯罪嫌疑人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可以说,这起案件的成功侦破,完全得益于多部门的联动执法,这也给以后类似案件的查处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