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与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关联企业。宜兰公司隶属于旺旺控股有限公司。
旺旺于1992年进入中国大陆市场。
而宜兰公司已在中国大陆获得了超过2100个注册商标,其中以“旺”字为核心的就超过417个。
此次,蔡合旺公司起诉商评委,是因为商评委核准了建立了网上交易平台“淘宝网”的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的“淘宝旺旺”商标。
蔡合旺公司称,2004年阿里巴巴申请注册了“淘宝旺旺”商标,并被商标局核准注册。他们认为“淘宝旺旺”和“旺旺”商标构成近似且服务类别相同或近似,商评委不应裁定予以核准注册。
对此,商评委在法庭上表示,裁定程序合法,定性正确,适用法律得当,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商评委说,阿里巴巴注册“淘宝旺旺”之所以被核准,是因为两家企业的性质商品都不相同。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该公司表示与商评委的意见一致。
一中院审理后并做出了宣判,认为“旺旺”商标与“淘宝旺旺”不构成近似商标,并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裁定。
宣判后,台湾旺旺明确表示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