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商评委驳回复审决定书后,武汉五芳斋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该院已一审审结该案,并判决维持了商评委决定。
据武汉五芳斋公司称,其前身为“武汉市江岸区五芳斋酒楼”,成立于1946年,是武汉地区历史最悠久的小吃企业之一。该公司目前在餐馆、小吃店等服务上注册有“五芳斋”商标,并曾被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结合多年来获得的荣誉,其“五芳斋”品牌已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为扩大其“五芳斋”品牌的使用和保护范围,也为推广新的“鄂汉五芳斋”品牌,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鄂汉五芳斋”商标,该商标是结合五芳斋公司自身地域特点独创而来的文字组合,具有显著特征,在实际使用中根本不可能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而据商评委此前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称,浙江五芳斋公司的两件“五芳斋”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元宵、粽子、豆奶等,与“鄂汉五芳斋”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此外,“鄂汉五芳斋”商标完整地包含了“五芳斋”商标,其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两件“五芳斋”商标的其他含义,如同时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据了解,武汉五芳斋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商评委时,还对“五芳斋”的历史进行了阐述,称“五芳斋”在上海创立,后因历史原因“上海五芳斋”分别在浙江、武汉两地开设分店,都是以生产粽子、汤圆等传统糕点为主。此后通过改制,全国只有两家使用“五芳斋”字号的企业,一家是该公司,另外一家是浙江五芳斋公司。武汉五芳斋公司还表示,其与浙江五芳斋公司一直并存使用“五芳斋”商标多年,同行业中也习惯将两家分别称为“武汉五芳斋(或汉口五芳斋)”和“浙江五芳斋”。
对此,记者采访了浙江五芳斋公司。据该公司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刘岳表示,该公司的历史可追溯至1921年,最早以粽子出名。但对于武汉五芳斋公司上述所称,刘岳告诉记者,浙江五芳斋公司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与国内的任何“五芳斋”均没有任何联系,所谓的历史渊源也不存在。武汉五芳斋公司在餐馆等服务上注册有“五芳斋”商标,浙江五芳斋公司则主要在食品、饮料等类别上注册有“五芳斋”商标,就商标的使用情况而言,两家虽曾发生过争执和诉讼,但基本上还是以和为贵,各自发展。
日前,针对武汉五芳斋公司的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称武汉五芳斋公司虽能证明其“五芳斋”品牌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但是未能证明其商标与浙江五芳斋公司的商标同时使用,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因此武汉五芳斋公司的涉案主张无法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