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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改制组建成立的武汉五芳斋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武汉五芳斋公司),于2010年4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鄂汉五芳斋”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主营的汤圆、粽子等商品上。但因被认为与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五芳斋公司)在先注册的两件“五芳斋”文字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先后被商标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驳回。

  在收到商评委驳回复审决定书后,武汉五芳斋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该院已一审审结该案,并判决维持了商评委决定。

  据武汉五芳斋公司称,其前身为“武汉市江岸区五芳斋酒楼”,成立于1946年,是武汉地区历史最悠久的小吃企业之一。该公司目前在餐馆、小吃店等服务上注册有“五芳斋”商标,并曾被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结合多年来获得的荣誉,其“五芳斋”品牌已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为扩大其“五芳斋”品牌的使用和保护范围,也为推广新的“鄂汉五芳斋”品牌,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鄂汉五芳斋”商标,该商标是结合五芳斋公司自身地域特点独创而来的文字组合,具有显著特征,在实际使用中根本不可能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而据商评委此前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称,浙江五芳斋公司的两件“五芳斋”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元宵、粽子、豆奶等,与“鄂汉五芳斋”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此外,“鄂汉五芳斋”商标完整地包含了“五芳斋”商标,其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两件“五芳斋”商标的其他含义,如同时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据了解,武汉五芳斋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商评委时,还对“五芳斋”的历史进行了阐述,称“五芳斋”在上海创立,后因历史原因“上海五芳斋”分别在浙江、武汉两地开设分店,都是以生产粽子、汤圆等传统糕点为主。此后通过改制,全国只有两家使用“五芳斋”字号的企业,一家是该公司,另外一家是浙江五芳斋公司。武汉五芳斋公司还表示,其与浙江五芳斋公司一直并存使用“五芳斋”商标多年,同行业中也习惯将两家分别称为“武汉五芳斋(或汉口五芳斋)”和“浙江五芳斋”。

  对此,记者采访了浙江五芳斋公司。据该公司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刘岳表示,该公司的历史可追溯至1921年,最早以粽子出名。但对于武汉五芳斋公司上述所称,刘岳告诉记者,浙江五芳斋公司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与国内的任何“五芳斋”均没有任何联系,所谓的历史渊源也不存在。武汉五芳斋公司在餐馆等服务上注册有“五芳斋”商标,浙江五芳斋公司则主要在食品、饮料等类别上注册有“五芳斋”商标,就商标的使用情况而言,两家虽曾发生过争执和诉讼,但基本上还是以和为贵,各自发展。

  日前,针对武汉五芳斋公司的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称武汉五芳斋公司虽能证明其“五芳斋”品牌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但是未能证明其商标与浙江五芳斋公司的商标同时使用,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因此武汉五芳斋公司的涉案主张无法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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