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30元酸牛奶,送‘活力水杯’!”本是一场让利消费者的促销活动,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明乳业)却因此卷入一场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近日,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乐扣乐扣公司)诉光明乳业、上海金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金羽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开庭审理。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第三方制造的赠品涉侵权,商家是否担责等焦点问题各执一词。
赠品水杯涉侵权
据了解,株式会社乐扣乐扣在2009年3月31日就“水瓶”在我国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0年8月18日获得该外观设计专利,其专利号为:ZL200930181374.8。株式会社乐扣乐扣依法按时缴纳了专利年费。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http://www.yuchen518.com/)
“原告在市场调查中,发现位于上海市漕宝路1574号的‘易买得’超市内光明乳业销售的、金羽公司供应的‘活力水杯’与原告乐扣乐扣水杯产品相近似,‘活力水杯’完全落入上述专利的保护范围,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原告依法向公证部门进行证据保全。”上海乐扣乐扣公司相关负责人在庭审时表示,上海乐扣乐扣公司为株式会社乐扣乐扣在中国依法投资成立的公司,经株式会社乐扣乐扣授权,行使包括使用和维护株式会社乐扣乐扣在中国的全部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
原告认为,被告出于生产经营目的,销售、制造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获得了巨额的利润,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并且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原告市场占有率的下降,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产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和专用设备;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侵权与否引起激辩
光明乳业答辩称,“活力水杯”是通过供应商金羽公司提供的,而且也不是卖给消费者的,是作为促销品,进行的市场促销活动。
“2012年4月,本公司因产品市场促销需要,与金羽公司联系,由金羽公司提供的礼品经本公司挑选,本公司选中了饮水杯即本案涉嫌侵权的产品。本公司向金羽公司购买的5000个饮水杯,参与本公司畅优酸牛奶产品的促销,免费赠送给消费者。”光明乳业有关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光明乳业主要是生产和销售光明牛奶产品,向金羽公司的购买的饮水杯仅仅是被告用来搞促销,从中没有利益可取,没有主观侵权的故意。
该人士透露,2012年6月18日,光明乳业收到原告法务函后得知促销商品涉嫌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后,就立即通知举办促销活动的商场停止促销活动,同时通知供应商金羽公司一起与原告取得联系,先后两次上门与原告沟通。为避免事态扩大,积极停止促销活动,并主动与原告协商,已尽了应尽的法律义务。
“我们不认为生产的水杯侵害原告知识产权外观设计专利,原告主张的外观设计专利公告之前,市场上有许多水杯、杯盖的外观与其相似,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不做实质性审查,我们也已经对原告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收到了正式受理通知。”金羽公司代理人认为,收到光明水杯促销的要求,工厂提供了现成的产品,得到确认以后,工厂进行了生产,我们并无主观上的故意;这批产品和光明的购销合同很清楚,第一批做5000,根据市场反馈效果再增加。收到光明的材料后立即和乐扣沟通,并将产品模具销毁,这个产品工厂采购价是3.7元,光明的价格是4.28元,一共5000个,支付了2万多元的模具费,这个水杯,没有任何利润,原告提出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委托生产谁担责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瑞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只要是未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等行为,就构成了对专利权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那么委托生产的产品构成侵权,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孙国瑞认为,委托他人生产的赠品涉嫌侵权,有两种情况,其一,委托人委托他人生产的赠品构成侵权,受托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条件下生产的,则委托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只需停止生产即可;如果受托人明知其受委托生产的产品是侵权产品,仍然实施了生产行为,则其与委托人构成共同侵权。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有可能是在不知情的条件下实施的,即生产者认为,其生产的产品是自己设计的,但是因其没有查阅有关专利信息,使得自己设计生产的产品,落入了他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犯。因此,在侵权责任认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本案中,被告在接到原告的法务函后,虽然作出了一系列补救措施,但只是停止了已经发生的、并且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的侵权行为,没有使损失进一步加大,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却不能使被告免责。(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