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结束后,有网友“揭发”,《屌丝青年》这个时长20多分钟的相声作品中,疑似对网络段子进行了抄袭的地方有13处之多,段子抄袭比例超过了80%。网友指出,这些疑似抄袭的网络段子主要来源于包括“英式没品笑话百科”在内的几个微博,并且都能找到段子的相关原作者。
此事被曝光后,郭德纲在微博上主动表示“素材有的源于自创,也有的取自网络,或者口耳相传,除此之外还有热心观众送来的打印好的笑话。”但由于其之后又在网上暗讽段子写手“碰瓷”的言论,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也激发了网友们的热烈讨论:“网络段子”究竟有没有著作权?
“网络段子”侵权现象丛生
纵观网友的言论,大可分为两派:一方认为,网络作为一个公共信息传播平台,那么上传到网络的段子理所当然的就可以被网友随意转载,不存在侵权问题;也有的网友认为“网络段子”属于段子写手的智力劳动成果,因此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不可以被随意转载。
日前,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就上述话题采访了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陶鑫良向记者介绍说:“网上网下,莫非法治之区。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网络段子也不例外,只要其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成果,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并且未被著作权法相关法律条文排除保护,则均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针对郭德纲的新作《屌丝青年》是否侵犯了段子写手的著作权,陶鑫良表示:“如果未经著作权人,即段子写手的同意,而擅自商业性使用那些具备了作品法定要件从而受到著作权保护的‘网络段子’,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侵权行为。”他认为,如果“网络段子”的原作者已经注明“严禁转载”,那他人则更不能擅自使用,否则就是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通常情况下,相声表演者在创作时对于搜集来的段子,一般也会进行加工、整合,融入一些新的语言,从而进一步形成自己的作品。那这种基于对网络段子的加工创作行为是否属于抄袭?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表示“要想区分这一行为确实比较复杂。”
于国富认为,在著作权法上,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那就是“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述或表达,而不延及作品当中所包含的思想、情感。”因此,同样的思想、情感,不同的作者可以用不同的方式进行表达,表达的结果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彼此之间不存在剽窃、侵权的问题。
他表示,如果相声演员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而擅自使用网络段子的具体表达方式,或者仅对该具体表达方式进行了个别语句上的修改、整理、改编,则构成对原创作者的侵权。但是,如果相声演员借鉴了网络段子的情境、思想,完全重构了语言表达,具体的表达方式和语言组织已经与最初的段子不同,则属于新的创作,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于国富举例说:“著名相声演员姜昆也曾经在自己的相声作品中借鉴流行的网络段子。这种不同媒体之间的相互借鉴值得鼓励,但是,应当把握好尺度,以避免侵权为限。”
有网友提出“如果郭德纲的相声新作不是用于商业表演,是否构成侵权?”于国富解答说,侵权与否不应仅以是否“用于商业目的”为界限。他表示,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不过,著作权法同时还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不向作者支付报酬,但是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法律享有的其他权利。’”于国富说。
因此,于国富认为:“如果郭德纲的非商业演出具备上款规定的条件,是可以合理使用该网络段子的。不过,需要履行的指明作者身份或者作品名称的义务,仍然应当履行。”
有专业人士指出,在如今这网络消息快速传递的时代,网络侵权行为防不胜防。基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开放性,网络段子在互联网上流传,在多次转载之后,其真正的原创作者可能变得难以寻找和确认,这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网络著作权侵权机率,也增加了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
在这种情况之下,网络段子的原创者难免处于一个尴尬的局面。一方面原本热心于创作,但是又担心被抄袭;另一方面对遭到抄袭的作品无法进行有效地维权。针对这种现象,于国富建议,段子写手应当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在段子上完善署名和禁止转载的声明。这既可以避免他人无心侵权,防止他人非法侵权,也可以在维权时能够有效举证证明自己对该段子拥有的著作权,除此之外,还可以帮助他人提供希望取得作者许可的途径。另外,段子写手在发现有人侵权的情况下,应该及时出面主张权利,避免他人喧宾夺主,名利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