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11月27日讯 记者黄洁 上海一家名为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早在26年前就向国家商评委申请注册了“刘翔牌”商标。就因为如此,拥有“飞人”刘翔合法授权的耐克公司,在申请注册“刘翔”商标时反而遭到了商评委的拒绝。为此,耐克公司将商评委诉至法院。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商评委坚持认为,不管刘翔的知名度有多高,都不能侵犯在先的商标权利。
据了解,1986年7月,一家名为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向国家商评委申请注册了“刘翔牌”商标,申请注册的种类为服装类,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这个“刘翔牌”恰巧与我国110米栏项目著名运动员刘翔“同名”,但该商标注册时,刘翔还只有三岁。
此后,耐克公司在申请注册“刘翔”商标时遭到商评委拒绝。今天庭上,耐克公司提出,刘翔作为一名优秀的运动员,其在中国乃至全球都有较高知名度,他的姓名有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利益,因此他的姓名权及其商品化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早在2004年,耐克公司就已经提前预见了刘翔身上潜在的巨大经济价值,在其成名前便已经与其签约,并申请注册了一系列特别为刘翔设计的商标,主要包括“liuxiang”、“LX”以及飞人跨栏的图形等。据此,耐克公司认为,其公司已经过刘翔本人合法授权,有权把刘翔的姓名、形象作为商标进行商业化使用。
而商评委之拒绝其申请的理由为,注册在先的“刘翔牌”商标,“牌”字的显著性较弱,“刘翔”则容易被人识别。且耐克公司申请的“刘翔”商标与在先的“刘翔牌”商标二者均属于服装类商品,容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两者之间有关联。至于刘翔本人对其姓名权的使用或进行商品化,商评委均不予置评。
今天庭审过程中,双方始终争执不下,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