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另起炉灶被诉(济宁商标注册)
据了解,红西龙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是一家专业从事龙鱼(观赏鱼)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工艺美术品、观赏鱼、日用品、文具用品、五金交电、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经济贸易咨询。其是印尼IKI集团下属公司,IKI集团拥有全球最大的红龙鱼场,是全球最大的超级红龙鱼出品商。
2009年8月,红西龙公司获准注册“瑰寶龍TreasuREDragon”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1类,包括供展览动物、展出动物、活动物、卵化蛋、鱼子、鱼卵、活鱼。
2011年8月,红西龙公司员工孙维涛和徐艺文先后与红西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此后,以孙维涛为法定代表人的瑰宝龙公司成立,徐艺文亦在该公司任职。而瑰宝龙公司的业务则与红西龙公司完全一致,同样从事观赏鱼经营。两家公司之间还有业务往来,瑰宝龙公司从红西龙公司购买龙鱼产品,对外销售。
但此后不久,因瑰宝龙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屡屡使用红西龙公司的商标标识,双方产生矛盾,并最终导致红西龙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瑰宝龙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据红西龙公司代理律师、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婷介绍,瑰宝龙公司开始没有意识到瑰宝龙公司的侵权行为,直到其在第十五届中国国际宠物水族用品展览会的宣传中,大肆使用与红西龙公司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才使红西龙公司认识到其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张婷表示,在该展览会上,瑰宝龙公司在其展台及宣传材料中,均大量使用了“瑰宝龙”、“臻寶龍”及英文“TREASUREDRAGON”相组合的标识。该标识与红西龙公司的注册“瑰寶龍TreasuREDragon”非常近似,足以造成客户的混淆。
随即,红西龙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瑰宝龙公司起诉至海淀法院。认为瑰宝龙公司将“瑰宝龙”3个字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并在其产品宣传过程中和网站中突出使用该字号,将涉案商标“瑰宝龙”的汉语拼音注册为域名www。guibaolong。com,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鱼类商品的电子商务交易,在瑰宝龙公司网站中多处使用涉案商标及“瑰宝龙”、“臻宝龙”字样,未经许可即在第十五届中国国际宠物水族用品展览会的展台以及宣传资料和名片上使用“臻寶龍TREASUREDRAGON”汉字及英文组合标识等行为均侵犯了红西龙公司的“瑰寶龍TreasuREDragon”商标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诉请法院依法判令瑰宝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在企业字号、域名、宣传册、网站上使用涉案商标及“瑰宝龙”3个字,并停止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被控侵权标识及“臻宝龙”3个字;在《水族世界》杂志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以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万余元。
主观过错明显认定侵权(商标注册济宁雨辰是您的最佳选择)
瑰宝龙公司否认其存在侵权行为。该公司代理律师、北京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宇说,瑰宝龙公司所销售的龙鱼都是由红西龙公司提供,其将“瑰宝龙”作为公司字号使用,不构成对红西龙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犯;同时,瑰宝龙公司合法注册的域名www。guibaolong。com与红西龙公司的涉案商标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或近似,不构成侵权;瑰宝龙公司参加第十五届中国国际宠物水族用品展览会是红西龙公司安排的,其在展会上使用“瑰寶龍TreasuREDragon”商标,是为了说明商品合法来源,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案件审理过程中,红西龙公司明确表示放弃瑰宝龙公司注册域名www。guibaolong。com构成侵权的主张,并放弃要求瑰宝龙公司停止使用域名www。guibaolong。com的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由“瑰寶龍”及英文标识“TreasuREDragon”组合而成,对于我国消费者来说,其主要识别部分应为中文标识“瑰寶龍”,现瑰宝龙公司将“瑰宝龙”作为其企业字号,与“瑰寶龍”相比较,二者仅汉字的繁简体有区分,其读音、含义、排列方式等均相同,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近似。鉴于瑰宝龙公司不仅将“瑰宝龙”作为其企业字号,而且亦将其突出使用于龙鱼商品的网页宣传等商事活动中,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红西龙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且瑰宝龙公司与红西龙公司具有商业上的业务关系,其法定代表人亦曾在红西龙公司工作,对于红西龙公司享有涉案商标的事实应当知晓,但其仍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瑰宝龙”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在商业活动中予以突出使用,其主观过错明显,构成侵权,侵犯了红西龙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从瑰宝龙公司网站、广州展览会展台以及宣传资料的内容可知,瑰宝龙公司使用涉案商标、被控侵权标识以及“瑰宝龙”和“臻宝龙”均系为龙鱼商品的宣传、网页推广,而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在活鱼等商品上,二者所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相同,构成类似商品。被控侵权标识由中文“臻寶龍”及英文“TREASUREDRAGON”组合而成,其主要识别部分为中文汉字“臻寶龍”,其中文部分第一个字为“臻”,而涉案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瑰寶龍”的第一个字为“瑰”,二者均为左右结构汉字,且其余两个字均为宝龙,读音、含义均相同。另,被控侵权标识的英文部分与涉案商标英文部分的字母构成完全相同,且二者的中文标识与英文标识的整体结构亦相同,将涉案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以及“臻寶龍”与“瑰寶龍”同时使用在类似的商品中,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近似商标。
瑰宝龙公司虽辩称其使用涉案商标经过红西龙公司的许可,且其在网站网页以及广州展览会和宣传册上宣传、推广的商品就是“瑰宝龙”品牌的龙鱼,但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红西龙公司对此事实亦不予认可。所以,法院对于瑰宝龙公司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鉴于本案所涉及的商标权为财产性权利,不涉及人身权的保护范围,故红西龙公司要求瑰宝龙公司赔礼道歉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瑰宝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为红西龙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4.1万元。
一审宣判后,瑰宝龙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祝文明)
事件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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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员工离开了公司另起炉灶,不仅和原公司经营一样的项目,同时还将自己的企业名称取成了与原公司商标相近似的名称,二者的区分甚至只是汉字的繁体简体之差。
我国汉字文化博大精深,现在使用的简体字是由繁体字简化而来,在读音、字义方面的区别都不是很大。本案的被告公司将原公司注册商标的简体字用作自己公司的企业名称上,这样的方式对原公司的商标构成了侵权,对原公司的声誉造成了影响。
自行创业值得表扬,但是这样的举动不能够损害同行的利益更加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然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画虎不成反类犬了。(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