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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进入日本市场的中国企业日渐增多,但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纠纷也越来越多地限制了一些中国企业前进的脚步。在进入日本市场之前,做好知识产权方面的准备工作,日益受到中国企业的重视。
    产品出口到日本之前,为了避免知识产权纠纷,防患于未然,中国企业必须在了解相关产品知识产权现状的同时,通过法律手段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然而,日本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容与中国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因此,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法的差异都将成为中国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先对日本知识产权法律的框架和办理相关知识产权业务的日本司法行政机关作一个简要介绍。
日本知识产权法律
及加盟的国际条约
    日本的知识产权法律主要包括:《特许法》、《实用新案法》、《意匠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不正当竞争防治法》等。此外,根据日本宪法第98条第二款的规定,日本应该忠实地遵守所缔结的国际条约以及确立的国际法规,因此,在日本国内可以直接适用日本所缔结的国际条约,条约中所规定的内容可以和国内法律一样发挥效力。
例如,在日本的专利法中找不到特别规定的有关优先权的内容,这并不是说在日本不承认优先权,而是因为日本加盟的巴黎公约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缔约国的优先权,这一规定可以直接适用于日本国内,因而没有必要在日本国内的法律中重复记述。所以,在日本国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当事人除了要参照日本国内的法律法规以外,还要遵从日本加盟的国际条约以及确立的国际法规的规定。
     日本加盟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承认的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
办理相关知识产权业务的
司法行政机关
    日本特许厅负责有关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申请受理、审查、授权、维护等一系列业务。此外,与中国不同的是,商标的申请、检索和登记也属于日本特许厅的业务范围。
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
遭遇知识产权纠纷时,企业可以考虑请民间组织进行调解或仲裁,或者到法院起诉。
    在日本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虽然也有通过日本知识产权仲裁中心或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的调解或仲裁的解决手段,但这些民间组织与中国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同,没有执法职能。而日本特许厅或作为其上层行政组织的经济产业省,或者警察厅等国家机构,根据立法、司法、行政完全独立、分离的原则,都不能参与民事纠纷的解决。因此,到法院起诉成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手段。
    因知识产权纠纷到法院起诉的案件中,有关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不包括计算机程序)、不正当竞争等纠纷遵循地域管辖原则,可以到有地域管辖权的地方法院起诉,但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程序著作权的纠纷由大阪地方法院(日本西部)或东京地方法院(日本东部)管辖。对地方法院的判决不服时,一般可以上诉到有地域管辖权的地方高等法院,但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要上诉至知财高院,最高可上诉至最高法院。
经粗略统计,日本有关发明专利的诉讼,地方法院为每年200件,上诉至知财高院的案件数为每年10件,最高法院判决的件数为每年1至3件。而整体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案件数大约为这个数据的3至5倍。即使如此,与中国知识产权诉讼数量相比,也是非常少的。这种现象并不意味着进入日本市场的中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问题就可以安枕无忧,笔者认为,在日本纠纷很少发展成诉讼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双方主要是当面协商解决,只有当双方在是否构成侵权问题上存在分歧时才会采取诉讼方式。此外,诉讼费用昂贵也是抑制起诉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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