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巴克被指抄袭商标(济宁商标注册济宁雨辰)
2003年7月16日,市民夏某申请在矿泉水等商品上注册“沙巴克”商标。
星巴克公司称,公司1985年成立于美国华盛顿。自1998年进入中国以来,其“STARBUCKS”和“星巴克”商标也随着该品牌进入中国。该公司通过特许经营方式,目前已在中国境内拥有上百家门店。星巴克商标已是咖啡馆、咖啡店服务及咖啡、咖啡饮料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而沙巴克商标与公司注册在先的“星巴克”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
星巴克公司还提出,沙巴克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STARBUCKS”和“星巴克”商标的模仿、抄袭,这一行为同样违反《商标法》的规定。
星巴克公司诉商评委,要求撤销“准予注册”。
法院认为两商标不相似(济宁商标注册)
商评委称,沙巴克与星巴克首个汉字,在读音、字形、含义均差异显著,对相关公众不致产生混淆及误认,不足以认定沙巴克商标是对星巴克商标的抄袭模仿。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沙巴克商标申请日前,星巴克商标已在中国达到驰名程度。商评委未支持星巴克公司的主张。
星巴克公司不服商评委异议复审裁定,以其申请异议复审中的理由向一中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沙巴克的商标的注册并未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也未与星巴克商标构成近似,同时星巴克商标并没有在大陆地区成为驰名商标。因此,法院认定商评委做出的裁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商评委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