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联合利华
商标被恶意抄袭
2003年5月,公民施某以个人身份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将“POND’S旁氏”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的补药、风湿油、婴儿奶粉、空气清新剂、杀害虫剂、卫生巾、消毒纸巾、防风湿指环、卫生垫、牙用光洁剂商品上,并获商评委核准。
联合利华公司对商评委核准施某的商标提出起诉,认为公司之前已经注册了“旁氏/POND’S”,且在中国构成驰名商标,施某大量恶意抄袭联合利华及其他人驰名商标,并申请注册商标,属于典型的“傍名牌”恶意抢注行为,施某的行为必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起诉商评委,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商评委辩称,该委做出的裁定依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程序,请求法院维持。
法院
“旁氏”注册在先且驰名(保护驰名商标-济宁商标济宁雨辰)
一中院审理认为,联合利华公司的“旁氏”商标在施某商标申请注册前,在面部化妆品等商品自1994年开始已宣传,并且使用多年,宣传或使用地域涉及无锡、广西、上海、甘肃、山西、黑龙江、西安、新疆、重庆及北京等多地,“旁氏”商标在面部化妆品等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
同时,法院认为,施某申请的商标“POND’S旁氏”,其由中文“旁氏”及英文“POND’S”组成,完整包含了联合利华公司所注册的旁氏商标,两者构成近似商标。面部化妆品等商品为日常化妆用品,其相关公众为一般公众,旁氏商标已为一般公众所广为知晓。施某注册的商标指定用于婴儿奶粉、卫生巾等商品,与旁氏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上存有类似之处。
最终,一中院作出判决,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