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是“王老吉”商标的注册人,2000年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协议》,授权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10年;2002年双方签订《“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使用期限变更为20年;2003年双方又签订了《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规定了相关的续展和备案事宜。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此案,裁决《“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有限公司须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济宁商标)
新华网消息称,鸿道(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上述仲裁裁决书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仲裁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是裁决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