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注册“孟祥斌”商标的山东齐河持有人表示,愿意主动申请撤销“孟祥斌”商标,或捐献给“孟祥斌纪念馆”进行保护。另一位浙江金华的持有人方某称,自己注册“梦祥斌”是为了缅怀,仍在四处贴广告寻求出租或转卖该商标。孟祥斌的亲友对此非常不满,其生前所在部队由于与方某多次交涉未果,已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认为“梦祥斌”商标亵渎孟祥斌精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去年年底,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正式受理该撤销申请,此案也成为国内首个因“傍英雄”、“傍英烈”而被依法提请撤销的商标案。(济宁商标)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以该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从事不利于姓名权人、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姓名权。而将烈士名字注册为商标,也涉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梦祥斌”商标合法与否?是否应该撤销?我们相信相关部门会不受舆论干扰,依法作出认定。
抛开涉嫌违法不谈,这件事之所以引起社会热议,也与抢注者不顾商业道德,不顾英烈家属和社会公众的感受,一味企图利用名人效应谋利的心态有关。
其实,如果提前征得英烈家属同意,并将商标用于与英烈精神内涵相匹配的公益活动中,反而可能成为一件公众欢迎的好事。但注册者偏偏以怀念英烈之名,行个人谋利之实,这不禁引人深思,当下我们究竟应该怎样看待和缅怀英烈?
随着时代的进步,我们对英烈以及道德模范的态度已经越来越客观理性。我们虽然仰视英烈的精神,却可以平视英烈的人生;虽然不必再神化英烈,但也不能失去应有的尊重。有人说,把英烈名字注册成商标,看到商品就能想起英烈,岂不是更好?实在是无稽之谈。精神的感召是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力量,怎能矮化为披着“缅怀”外衣的商业行为?真正的被感召,是日常生活中的潜移默化,行力所能及的小善,做益于社会的小事;是危难时刻的果断抉择,顾利国利民的大局,取兼济天下的大义。这才是彰显英烈精神的最佳途径,缅怀烈士英灵的最好方式。
英烈源于常人,所以不必神化;英烈又高于常人,所以值得尊重。在市场经济繁荣的今天,尽管名人效应可以带来商机,但将英烈之名作为商标牟取私利终究不妥。济宁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