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商标注册专业机构-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烈士孟祥斌牺牲4年多后,姓名被抢注成商标。其中一名商标申请人称“注册"梦祥斌"是为怀念”,却四处贴广告寻求出租或转卖;另一商标申请人直接注册了“孟祥斌”商标,用于卫生纸、写字纸、书籍封皮、订书钉等。孟祥斌生前工作单位向国家商标评委会提出撤销申请。此事引起网友的广泛关注和讨论。16日,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华商标协会理事李顺德接受新华网独家专访,解答网友疑问。
李顺德说:“这一事件中,将烈士"孟祥斌"的姓名注册为商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从法理上、情理上来讲,这种苗头应该制止。但在具体的法律程序上应该遵循法律程序和依据。如果要提请撤销这一商标,需要提供有关证据。”(济宁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但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李顺德认为,本案首先涉及的是“姓名权”问题。“如果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证明这两个商标的注册与烈士孟祥斌完全对应,撤销的可能性很大。使用别人的姓名来注册商标的行为本身就有问题,从民法角度讲,任何人的姓名权都应给予尊重和保护。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讲,姓名权不是绝对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因为存在重名可能。”
他说,在这一案件中,还应该注意两点:首先,商标注册后是否用于商业行为的真实使用?使用效果如何?“媒体报道"梦祥斌"被注册为商标后寻求转卖,这就不是商业行为的真实使用;另外一个注册将商标用于卫生纸、写字纸,这种使用显然很不妥当。可以依据这一点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李顺德进一步解释,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主要是社会知名人士)注册为商标,将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出售,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背基本商业道德的,如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法律应加以限制和禁止;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注册为商标,用于自己真实的商业行为谋取利益,亦属对他人姓名权的侵权行为,应该按照民法相关规定进行损害赔偿。(济宁商标)
“相关部门对于将他人姓名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在商标注册环节加以控制,可以有效地避免很多问题,减少对人力物力的浪费。”李顺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