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公司认为“百度”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这家名为夜来香的公司注册百度商标,行为实质是恶意傍名牌、搭便车。
百度公司:第三人的行为同时也可以证明,对原告所在的互联网行业是熟知的,同时原告“百度”商标并非是中文中的固有词汇,作为商标其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第三人注册与原告相同的“百度”商标,不可能属于巧合,明显属于不正当抢注行为。使用争议商标足以对原告“百度”驰名商标造成淡化和贬损。(济宁商标注册机构济宁雨辰公司用人品打造知识产权)。
夜来香公司强调,“百度”二字并非原告所独创,“百度”二字源于宋朝词人辛弃疾的《青玉案》词句“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而商评委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也就是2005年之前,原告的“百度”商标已达到驰名的程度。
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日做出的“百度”商标争议裁定。此案主审法官北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姜颖,先后审理过“全国反垄断诉讼第一案”、微软侵犯“郑码”著作权案等1400余起案件,主持编著专著15部。
法官: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商标局认定原告的“百度”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时间虽然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但能在一定程度上反应“百度”商标的持续使用和知名度情况,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体现了原告的“百度”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并结合社会公众对百度搜索引擎服务的知晓程度,可以认定构成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