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8日,广西某公司在饲料等商品类别上提出了商标“福彩FUCAI及图”的注册申请。在商标申请异议期内,中国福彩中心提出异议,但被商评委驳回。福彩中心不服裁定,向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判决其重新作出裁定。
福彩中心称,自该中心成立以来,上级部门一直在下发的文件中将其简称为“中福彩中心”。“福彩”已成为福利彩票公认的简称,社会公众提到福彩时,只能联想到中国福利彩票。而“福彩”也是中国福彩中心在全国范围内拥有独家经营权利的经营项目的简称。应属于中国福彩中心一直持续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因此,广西饲料公司所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济宁商标
商评委认为,福彩中心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福彩”是其企业名称的简称或字号,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在饲料公司申请注册“福彩”商标前,“福彩”二字已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评委作出的裁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要求法院对该裁定予以维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福彩中心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福彩”商标注册在饲料等商品上,损害了福彩中心的在先权利。同时,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福彩”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商评委核准“福彩”商标注册,适用法律正确。因此,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复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