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华泰“U”与本田“H”的近似之辩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不断发展,汽车品牌数量在不断增加。与此同时,“丰田”诉“吉利”、“宝马”异议“比亚迪”等汽车品牌车标的商标是否近似之争也时有发生。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份类似商标行政判决,涉案车标分别为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华泰公司)的“U”车标,以及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下称本田公司)“H”车标。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上述两车标是否近似的认定,法院的该份判决认定结果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内容完全相反。
   2008年4月24日,华泰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在第28类玩具汽车等商品上申请的第6679557号“U”图形商标(下称申请商标,见图1)被驳回。其理由是,该商标与本田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05134号“H”图形商标(下称引证商标,见图2)近似。
   记者从商标局了解到,引证商标系由本田公司2001年7月21日在第28类商品上注册享有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中包括玩具车模。商标局还认为玩具汽车与玩具车模属于类似商品。华泰公司随后向商评委申请驳回复审,称申请商标有其自身寓意,与引证商标外形差别极大,不构成近似。商评委则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外观、设计风格方面近似,属于近似商标。
   据华泰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申请商标申请当日,该公司还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申请了数件完全相同的“U”图形商标,但是有部分商标未被驳回,而本田公司亦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在先申请注册了与引证商标相同的标识。该负责人认为,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申请商标近似性的认定上存在“审查标准不一致”的情形。记者还了解到,华泰公司曾于2008年4月3日向商标局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了“U”图形商标的注册,亦被驳回,但经商评委驳回复审程序后,该商标于2011年3月7日被核准注册。
    2011年8月1日,商评委作出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后,华泰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记者从该份行政起诉书了解到,华泰公司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构图及整体外观有着天壤之别,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而且商标局和商评委在审理相同情形下近似商标的判定标准应完全一致,审查员判断商标构成近似的依据也应是相同的,在分别与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对应相同的商标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中并存,且未被判定为近似商标的前提下,该案中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亦不应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商评委随后向法院答辩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指定使用在类似商标上,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而且华泰公司提交的其“U”图形商标在其他类别上被核准注册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可以与本田公司“H”图形商标相区分,进而成为其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针对双方的主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汽车灯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车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申请商标轮廓类似椭圆形,内部为一凹陷图形,而引证商标轮廓类似方形,内部易被识别为一图形化的“H”,因此两商标在构图上存在较大差异,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据此,法院认为商评委的被诉决定所作认定错误,并判决撤销商评委关于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
    截至发稿前,记者了解到,商评委已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对于本案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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