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被麦当劳公司异议的“WONDERFUL万德福及图”(注册号为3020766)商标申请于2001年11月,此商标被指定使用在第42类“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研究和开发、餐馆、咖啡馆”等服务上,申请人为北京飘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飘扬公司),后经转让“WONDERFUL万德福及图”商标被转至北京万代福饮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第三人,以下简称万代福公司)名下。
此前,在“WONDERFUL万德福及图”经初步审定进入公告期后,麦当劳公司针对此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其理由是此商标与其在先注册使用在第42类的“M”商标外观上构成近似商标,且使用的服务近似,麦当劳公司认为此商标的注册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据了解,麦当劳公司的“M”商标申请于1993年,此商标被核定在餐馆服务业、自助食堂等服务上,其有效期截至2014年10月。
麦当劳公司此申请获得商标局支持,商标局随即裁定“WONDERFUL万德福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飘扬公司不服,以“M”商标并非驰名商标,“WONDERFUL万德福及图”是其独创,两标识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等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经审理后裁定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在餐馆、咖啡馆等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但对对于此标在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研究和开发等服务上的申请予以维持。麦当劳公司不服该复审结果随即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麦当劳公司在商评委阶段提交的所有证据而言,不足以证明在“WONDERFUL万德福及图”商标申请之日前,即在2001年11月之前,麦当劳公司的“M”商标已经是驰名商标。并且“WONDERFUL万德福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研究和开发等服务上,与“M”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服务业、自助食堂、自助餐馆等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据此认定“WONDERFUL万德福及图”商标的注册,不会误导公众,并作出维持商评委裁定的判决。(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