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深圳市万富达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布兰妮BRITNEY”商标。2004年1月28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钟、表、电子表、闹钟等商标上。2005年,布兰妮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万富达公司注册的“布兰妮BRITNEY”。最终,商评委裁定对万富达公司的“布兰妮BRITNEY”商标予以维持。布兰妮不服,将商评委告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布兰妮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万富达公司申请注册“布兰妮”商标时,她的姓名已在中国公众中广为知晓,万富达公司注册的商标没有损害布兰妮的姓名权,也不属于我国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布兰妮的诉讼请求。(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