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世界最大的饮料公司,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不仅生产出了世界销售量第一的可口可乐,还生产出了口味不同、类别不同的多种饮料产品。可口可乐公司对于品牌的维护也是不遗余力,为了捍卫旗下果汁饮料品牌——酷儿,可口可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果汁饮料名称成皮具商标
本案源起于2002年4月22日,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卡乐贸易部经营者张英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3154096号“酷兒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旅行袋、牛皮、动物(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后,可口可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2008)商标异字第00857号《“酷兒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简称第00857号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08年4月9日,可口可乐公司针对第00857号裁定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理由为,可口可乐公司分别于2001年9月5日、2001年9月7日和2001年6月29日向商标局在第32类水(饮料)、有味水(饮料)商品上申请注册了“QOO”、“酷儿”、和酷儿图形商标,这3件商标可口可乐公司针对儿童消费群体创作的卡通形象,经多年的努力,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知悉,张英华将与可口可乐公司商标相似的被异议商标注册,是对可口可乐公司在先权利的侵犯。同时,被异议商标与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几乎完全相同,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密切联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的抢注行为,且会导致市场混乱,请求商评委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商评委在裁定中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牛皮、动物(皮)等商品与可口可乐公司3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制作方式、销售途径等方面明显不同,且分属不同的类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对于可口可乐公司认为其对酷兒QOO及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酷儿”、“QOO”文字表现形式简单,未构成著作权上所指的作品,可口可乐公司对该文字不享有著作权。且可口可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引证商标三的酷兒卡通图形享有著作权。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可口可乐公司的著作权。另外,可口可乐公司亦未提交其商标在第18类牛皮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证据,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亦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综上,商评委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11182号《关于第3154096号“酷兒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11182号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