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吴氏后人注册“吴良材”商标受阻
 
   围绕老字号“吴良材”展开的商标纠纷近年来时有发生,先曾是持续数年之久的沪苏“吴良材”之争,后有吴良材后人申请注册“吴良材”商标被驳回之诉。近日,随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份一审判决,吴良材后人在第9类眼镜及第44类眼镜行服务上注册“吴良材”商标的申请均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据了解,上述涉案商标为两件“吴氏吴良材及图”商标,系由苏州市吴中区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中吴良材公司)分别于2007年4月及2008年1月申请,但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两商标分别与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吴良材公司)在先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吴良材”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予以驳回。吴中吴良材公司随后申请复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以相同理由决定驳回两件“吴氏吴良材及图”商标注册申请。
吴中吴良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商评委时表示,其负责人吴自生系“吴良材”眼镜第六代传人,为发扬“吴良材”品牌做出了巨大贡献,其商标应予获准注册。据悉,法院审理后认为,“吴中吴良材公司的负责人是否为‘吴良材’品牌传人及对该品牌做出贡献,与申请商标能否核准注册缺乏关联性”,并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据了解,2001年3月,吴自生及其家人吴自立和吴莉莲在上海开设“吴县市上海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静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吴县吴良材公司),并在此后与上海吴良材公司产生权利冲突。在双方的字号与商标权之争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就相关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吴自生及其家人虽系吴良材后人,但在原吴良材眼镜公司1956年公私合营后,直至2001年3月,从未使用过“吴良材”字号,也未对上海吴良材公司使用“吴良材”字号提出异议,因此“吴良材”字号由上海吴良材公司享有,吴自生及其家人均对“吴良材”字号不享有使用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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