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商标注册异议““浪琴”未能阻止“靓影”闪亮登场
 

说到腕表品牌,“浪琴”(“LONGINES”)不得不提。这个有着170多年历史的品牌集传统、优雅和运动于一体,不仅成功与世界众多知名赛事合作,其更是凭借着精益求精的品质成为了人们心目中高贵、典雅品牌的代名词。但是,“浪琴”却在北京遇到了阻碍,究其原因是一件叫做“靓影Longin”的商标。

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浪琴表生产商弗朗西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弗朗西龙公司)将商评委及第三人胡小翠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靓影Longin”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当“LONGINES”遇上“Longin

据了解,20027月,原广州市越秀区奥登眼镜贸易行(以下简称奥登眼镜行)在第9类眼镜、眼镜玻璃、太阳眼镜、隐形眼镜等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244800号“靓影Longin”商标(即被异议商标)。

在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间,弗朗西龙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以被异议商标与其引证的、在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LONGINES”商标未构成近似、弗朗西龙公司称奥登眼镜行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弗朗西龙公司的异议。

弗朗西龙公司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10329日作出商评字〔2010〕第06817号《关于第3244800号“靓影Longin”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其中认定,被异议商标为汉字“靓影”、拼音“Longin”的组合商标,在整体构成及呼叫上与弗朗西龙公司在第9类及第14类上申请注册的7件“浪琴”、“LONGINES”引证商标差异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眼镜等商品与弗朗西龙公司在第14类钟表商品上注册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弗朗西龙公司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弗朗西龙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被异议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弗朗西龙公司称奥登眼镜行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主张,商评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弗朗西龙公司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能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法庭核准“靓影Longin”注册

对于商评委的裁定,弗朗西龙公司表示不服,将其诉至北京市一中院并诉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眼镜、眼镜链等商品上,对于眼镜商品而言,商标通常是标识在眼镜脚的根部,被异议商标的英文部分“Longin”与弗朗西龙公司的引证商标“LONGINES”的英文字母及其排列与被异议商标均相同,二者的差别仅在于前者比后者多了两个英文字母“ES”。同时,弗朗西龙指出,被异议商标“靓影”的发音与引证商标“LONGINES”以及引证商标“浪琴”的发音就非常接近,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弗朗西龙公司还提交了奥登眼镜行的工商登记材料,该材料显示奥登眼镜行已经于20021015日注销。此外,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第三人胡小翠(即奥登眼镜行业主)并未到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将被异议商标与弗朗西龙公司的7件引证商标相对比,虽然其中3件核定使用商品与被异议商标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由“靓影”、英文字母组合“Longin”构成。3件引证商标分别为“LONGINES”和“LONGINES及图”,被异议商标与3件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弗朗西龙公司注册在第14类钟表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别较大,不构成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同时,本案中,由于被异议商标与原告在眼镜等商品上在先使用的“LONGINES”商标、“LONGINES及图”商标、“浪琴”商标差别较大,相关公众不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不属于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最终,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了以上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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