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TT”商标之争扑朔迷离
 

  知名汽车制造企业德国奥迪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奥迪公司)跑车品牌“TT”备受中国车迷追捧。令人鲜为人知的是,由奥迪“TT”商标引发的商标确权及商标侵权纠纷已持续数年之久。

  截至目前,奥迪公司在华申请领土延伸保护的陆用运载器商品“TT”商标(见图1)尚待确权。在这样的背景下,同在商标注册第12类汽车配件商品上拥有“TT”图形注册商标(见图2)的云南省昆明市个体经营户张晓平,则以奥迪公司在华销售的“TT”跑车侵犯其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于2010年10月将奥迪公司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该商标侵权案之外,奥迪公司与张晓平之间关于“TT”商标的确权事宜存在多重纠葛,其中包括以张晓平所有的“TT”图形商标为引证商标的奥迪公司“TT”商标驳回复审案,以及奥迪公司针对张晓平“TT”图形商标提起的异议及争议案。

  多重纠纷之下,“TT”之争令人扑朔迷离。

  奥迪“TT”注册受阻

  2006年10月12日,奥迪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国际注册第G896488号“TT”商标在我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使用在第12类、第14类、第18类等相关商品上。据了解,2006年2月16日奥迪公司初次在德国申请该商标。随后向商标局提交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奥迪公司申请第G896488号“TT”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起始时间为2006年7月19日。

  2007年7月16日,商标局以奥迪公司申请的“TT”商标与张晓平在先注册的第4430850号“TT”图形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驳回奥迪公司“TT”商标在第12类、第14类相关商品上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决定。

  记者从商标局了解到,“TT”图形商标系由张晓平于2004年12月向该局申请,已被核定在第12类陆地车辆用离合器、陆地车辆发动机等汽车配件商品上使用。

  随后,奥迪公司在张晓平“TT”图形商标的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交了针对该商标的异议申请,并于2007年9月11日针对商标局作出的上述驳回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

  奥迪欲撤张晓平“TT”

  奥迪公司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后不久,商标局于2007年10月8日对其提出的异议张晓平“TT”图形商标申请作出裁定,核准“TT”图形商标在第12类相关商品上注册。

  据了解,奥迪公司并未向商评委就该份异议裁定书提出异议复审申请,而是在张晓平“TT”图形商标被正式核准注册后,向商评委提出撤销该商标的争议申请,称其“TT”商标产品已于2002年5月进入中国市场,张晓平注册的“TT”图形商标系对其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

  针对奥迪公司的争议申请,张晓平向商评委答辩称,“TT”图形商标是其经营企业的商号“天腾”对应汉语拼音“TIANTENG”的首字母简写,其属于善意注册使用该商标。

  商评委经审理,于2010年2月1日裁定奥迪公司的上述撤销理由不成立,维持张晓平“TT”图形商标注册。据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03292号”裁定书载明,奥迪公司在该案提交证据显示,奥迪公司大多为对“奥迪TT”的使用,只有“奥迪TT”合并使用时才能被消费者识别为是奥迪公司的某种产品型号。商评委还指出,张晓平注册的“TT”图形商标整体外观呈现为图形化,难以被消费者确定地识别为“TT”字样,而且“TT”图形商标图样与奥迪公司在其产品上实际使用的“TT”标识有一定区别。

  商评委该份裁定作出后,奥迪公司未提起行政诉讼。

  2010年6月,商评委针对奥迪公司的第G896488号“TT”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作出决定,核准该商标在第12类空用运载器、海用运载器和第14类相关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但其在第12类陆用运载器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被驳回。据悉,商评委的理由是陆用运载器与“TT”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陆地车辆用离合器、陆地车辆发动机等商品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收到上述决定后,奥迪公司随即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称其“TT”商标已在中国被广泛使用,商评委作出的决定未能对其“TT”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项目给予清晰认知。

  张晓平“反攻”奥迪

  据了解,2010年8月16日,张晓平委托其律师向奥迪公司发去律师函表示,他才是“TT”商标在华唯一权利人,奥迪公司生产的“奥迪TT”跑车侵犯了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他希望奥迪公司“收到律师函后立即停止生产及销售奥迪TT汽车”。对此,奥迪公司未予回复。

  2010年10月,张晓平委托律师将奥迪公司等三被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出5项诉讼请求,包括要求法院确认奥迪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奥迪公司立即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涉嫌侵犯其商标权的汽车产品、赔偿其经济损失55万元等。

  近日,张晓平昆明一案代理律师唐珂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虽已受理了张晓平的起诉,但由于奥迪公司属于国外企业,一些涉案证据材料的送达较为麻烦,因此截至目前法院尚未开庭审理该案。据唐珂透露,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初步准备于2012年2月14日开庭审理该案。

  商评委决定被撤销

  张晓平诉奥迪公司商标侵权案尚未开审之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今年9月20日对奥迪公司诉商评委“TT”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

  据奥迪公司该行政诉讼案代理律师胡刚介绍,该案诉讼阶段,其代表奥迪公司又向法院补充提交两份证据,以证明奥迪公司申请的“TT”商标使用在陆用运载器上与张晓平的“TT”图形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一份证据系“商评字(2010)第03292号”裁定书,商评委在该份裁定书中认定“TT”图形商标整体外观呈现为图形化,难以被消费者确定地识别为“TT”,两商标标识有一定区别,该份证据可以证明两商标不近似。第二份证据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作出的一份终审行政判决文书,该判决书认定“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等商品”与“汽车配件”不属于类似商品。

  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56号判决书中了解到,该院认为“TT”图形商标与“TT”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别,相关消费者施以与相关商品相匹配的注意力,容易加以区分。此外,奥迪公司“TT”商标指定使用的陆用运载器商品的消费对象通常为车辆的最终使用者,“TT”图形商标指定使用的陆地车辆用离合器等汽车配件类商品的消费对象通常为车辆的生产厂商以及维修者,因此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为两商标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并造成混淆。据此,法院认为商评委的被诉决定缺乏事实根据,并判令商评委对奥迪公司第G896488号“TT”商标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对于该判决结果,胡刚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并未参与奥迪公司昆明“TT”一案,但上述判决应对昆明案有一定影响。因为张晓平在该案中主张奥迪公司侵犯其商标权的基础为奥迪公司在陆用运载器商品上不享有“TT”商标权,而既有判决已认定奥迪公司“TT”商标与张晓平“TT”图形商标不近似,陆用运载器商品亦未与“TT”图形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配件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截至发稿时,记者从商评委了解到,该委已就上述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本报将继续对该事件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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