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乳珍”商标马拉松纠纷终于跑到尽头
 
    1988年,中国科学院上海生理研究所以牛初乳为原料研制出一种天然保健营养品。当时负责开发的研发人员肯定想不到,这个产品会引发一场持续7年的注册商标与通用名称的争论。
   经历过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乳珍”案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过程中,上海科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星公司)与哈尔滨金星乳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公司)当庭达成了和解,一场中国乳业备受关注的商标纠纷正式落幕。
再审焦点仍为是否侵权
   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法庭辩论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仍为金星公司在包装上使用“乳珍”二字是否构成了对上海科星公司第1240204号“乳珍及图”商标的侵权。
   上海科星公司诉称,其通过受让取得了第1240204号“乳珍及图”商标的专用权,并将其用在牛初乳素产品上,经过多年使用,“乳珍”商标取得了较高的声誉并赢得了相当一部分消费者的认同。同时,上海科星公司还授权完达山等乳业公司使用“乳珍”商标。
    上海科星公司认为,金星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产品上,除厂名和标注“金星”商标外,将“乳珍”二字突出使用于产品的显著位置,从字体、字形等方面都大过其“金星”商标,足以使消费者误认该商品标识的核心是“乳珍”二字,足以构成消费者混淆,此行为是侵犯上海科星公司第1240204号“乳珍及图”商标权行为。
     同时,上海科星公司认为,哈尔滨中院及黑龙江高院在判案过程中将注册商标“乳珍”一词判定为通用名称的主要证据不足。
    上海科星公司代理人指出,中国乳制品行业协会是民间组织,不具有对事实和法律作出评判的主体资格,中国乳制品行业协会向法院提交的证明已经超越了该协会的职能和章程,哈尔滨市中院及黑龙江省高院仅凭中国乳制品行业协会作出的证明就认定“乳珍”一词是通用名称,缺乏说服力。
    同时,对于第1240204号“乳珍及图”商标一词是否通用名称的问题,早在1997年9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做出了“乳珍”一词非商品原料通用名称的《“乳珍及图”商标驳回复审终局裁定书》。2006年6月,在商评委作出的《关于第1240204号“乳珍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中,再次认定了这一点。
     综上,上海科星公司认为,其享有商标权的第1240204号“乳珍及图”商标合法有效,请求最高院依法撤销黑龙江省高院作出的(2008)黑知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并维持哈尔滨市中院作出的(2005)哈民五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当庭和解赔偿10万元
     金星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乳珍”二字是通用名称。早在第1240204号“乳珍及图”商标申请之日前,安达市伊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就研制出了牛初乳产品。中国乳制品行业协会是中国乳制品最具权威机构,其作出的证明有效且可信。商评委不具备认定能力就认定乳珍非通用名称,不具有权威性和法力效应。
     就本案而言,金星公司在产品中赠送的牛初乳素是从安达市伊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处购买的,同时,其随产品赠送的是初乳胶囊并非是牛初乳(乳珍)。金星公司并未将乳珍胶囊作为产品出售,只是将其当做赠品随所售产品赠送。且在包装上虽有“乳珍”二字但并非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商品上所使用包装仍是“金星”,不足以淡化上海科星公司第1240204号“乳珍及图”商标。“此外,早在几年前,金星公司就已经停止了在商品上使用‘乳珍’二字的行为。”金星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金星公司承认第1240204号“乳珍及图”商标合法有效;不在产品上使用“乳珍”二字;同时,金星公司赔偿上海科星公司10万元。
     上海科星公司董事长王毅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场持续7年的商标战争走到今天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上海科星公司在这个案件上所投入的财力物力远远超出此次和解的10万元。“我想,之所以能坚持到今天,凭借的就是一颗捍卫‘乳珍’商标的决心。”王毅说。
案件回顾
    1988年,中国科学院上海生理研究所以牛初乳为原料研制出一种天然保健营养品,定名为“乳珍”。2003年,上海科星公司受让了“乳珍及图”商标,将其使用在该公司生产的牛初乳素产品上,并通过商标许可允许伊利、完达山等乳制品厂商使用“乳珍”字样。
     2003年6月,上海科星公司发现金星公司将“乳珍”字样印制在其生产销售的婴儿奶粉、幼儿奶粉、中老年奶粉等产品包装物上,认为金星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2004年12月,上海科星公司将金星公司诉至哈尔滨市中院,请求法院判令金星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乳珍”商标权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乳珍”字样的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90万元。哈尔滨市中院于2005年6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金星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海科星公司“乳珍”注册商标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和销毁带有“乳珍”字样的包装物,并赔偿原告上海科星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5万元。
     金星公司不服判决,向黑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2007年2月28日,黑龙江省高院发出民事裁定书,指令哈尔滨中院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2008年6月3日,哈尔滨市中院作出了(2007)哈知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金星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撤销了该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随后,上海科星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消息来自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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