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我市商标战略的实施,加大品牌的培育和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商标知识产权制度,《唐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5日开始施行。所谓知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我市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知名商标以被核准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或者服务项目为限。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知名商标所指商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唐山市知名商标”字样。唐山市工商局在认定的“唐山市知名商标”中,择优向河北省工商局推荐认定“河北省著名商标”。
2011年度唐山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已经开始,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向所辖区工商局申报知名商标:
(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且自核准之日起使用期满二年;
(三)该商标所指商品质量优良、稳定,有良好的信誉,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类商品中领先;
(五)该商标注册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制度;
(六)该商标注册人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违反有关商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今年我市的知名商标认定工作截止到10月15日,有意向的企业抓紧时间向所辖区工商局商广科咨询和申报,联系方式见附表。 (尚福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