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是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自2009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后,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已经被社会公众越来越熟识,并加以利用起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下称外观设计审查部)部长林笑跃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专利管理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专利管理部门判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
据2011年8月16日统计的数据显示,自2010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以来,截至2011年7月底,共计收到评价报告请求202件,除回退终止2件以外,已完成的有131件,处于审批中的有69件,已完成的评价报告中有38件为否定结论,93件为肯定结论。
评价报告,一举多用处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后,并且已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包含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林笑跃表示,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而是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当人民法院或者专利管理部门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据此判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一般在上述涉及“程序中止”事务时,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据记者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对初步审查的补充,是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性作出更为全面、更加深入的审查。因此,专利权人在获得授权后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作为“专利推广”时证明其专利价值的参考依据。此外,专利权评价报告也可作为日后解决专利侵权纠纷必要的资料储备。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权评价报告并不是所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必须作的,而是对于有需求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来说,可以对其外观设计专利提出请求。如果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之前,多个请求人分别请求对同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均予以受理,但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后,都可以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缜密流程,确保高质量
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起,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出,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置了缜密的流程,以保证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客观和质量。林笑跃向记者介绍,针对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先对请求书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并且收到请求费后,外观设计审查部将在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外观设计审查部也制定了严密且规范的流程:首先由评价报告管理员分配任务,具有专利权评价报告评价资格的审查员在收到任务后,对评价报告请求书及其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并对该件专利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然后由外观设计审查部相关负责人对报告进行复核,最终制作形成报告。
外观设计的检索主要在检索用专利文献中进行。为了确保每件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员检索用专利文献主要包括中国、美国、日本、韩国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外观设计专利或者登记文献,这种文献资料都是电子形式的,以机检数据库为主。必要时,审查员还会在非专利文献和其他相关数据库中进行检索。
不仅如此,外观设计审查部还针对已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集中讨论,以确保其质量。同时,就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与相关专家交换意见,使得最终到达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手中的评价报告经得起推敲和考验。
更正程序,提高准确性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专利权评价报告设置了更正程序。如果作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出现著录项目信息或文字错误、程序错误、法律适用明显错误等,无论是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还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以启动更正程序。
林笑跃部长进一步解释,对于已经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在发现错误后,将对该专利权评价报告自行更正;如果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该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时,也可以请求更正。当更正程序启动后,外观设计审查部将成立由组长、主核员和参核员组成的3人复核组,对原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以进一步确保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