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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商标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以被提起撤销申请(“撤三申请”)。这是商标申请人排除阻碍其商标申请的在先商标的常用手段。提交撤三申请的材料包括一份申请书及被申请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调查证据(“初步调查证据”)。自2025年1月以来,越来越多的撤三申请申请人陆续收到其撤三申请的补正通知。商标代理领域普遍认为这表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局”)对撤三申请的要求正在悄然地发生变化。

    一直以来,初步调查证据的要求简单到在网络上搜索关键词,如“被申请撤销商标+被申请撤销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的截图即可。只要截图中没有显示被申请撤销商标被使用的情况,提交的撤三申请通常会被国知局受理。2025年以来,撤三申请申请人陆续收到包含如下内容的撤三申请补正通知:

    “经我局审查:申请人应就被申请撤销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事实提供初步调查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申请撤销商标注册人基本信息,包括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经营状态或存续状态、商标注册情况等信息。

(二) 注册人为经营或存续状态的,应提供注册人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等调查报告及证据。

(三)被申请撤销商标在综合性网上平台、商标核定注册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行业性网站等平台检索调查证据,相关检索应提供自首页开始连续5页的整页检索截图,提供的平台检索应不少于3个。”‌

    国知局2025年关于商标撤三的新要求表现在对申请材料,尤其是初步调查证据的严格化‌。根据补正通知,撤三申请的初步调查证据要求已悄然的从之前的网络搜索截图扩大至提供注册人资质证明、关于注册人的调查报告及网络检索证据三方面的要求。

    新要求改变最大的是第二项,即要求提交关于注册人的调查报告。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有些人认为该调查报告应涉及实地走访或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这将大大增加撤三申请申请人的举证责任。然而,在注册人为个人的情况下,会出现很难确定注册人准确经营地址的情形。因此,还有些人认为第二项要求应为非强制性的。据悉,国知局新举措的目的是遏制恶意撤三申请的提交。近年来,恶意提起撤三的情况越来越严重。据报道,2022年某一第30类的商标曾被恶意撤三过60多次。国知局2021年颁布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明确规定,撤三申请中关于争议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举证责任仍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人。因此,第二项的要求应限定于能够合理初步证明争议商标未被使用的范围。如注册人有经营场所和/或网站,证明其在经营场所和/或网站未使用争议商标的证据,如照片、全网截图等,即可。

    另外,国知局对第三项网络截图规定了更具体的要求,即应提供至少三家综合性网站,如主流搜索引擎(百度、必应、搜狗等)、电商平台(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社交媒体(微信、微博、小红书等),或商标核定注册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行业性网站等平台检索的调查证据。每个网站的截图应为从首页开始连续5个页面的全页面搜索截图。这一具体的网络截图要求,适当地提高了撤三申请的启动门槛,有利于遏制恶意撤三申请的提交。国知局2025年关于注册商标撤三申请的最新要求体现了其对恶意撤三申请打击力度的加大。补正通知代表的是某一具体的行政行为,不代表普遍适用的行政规则。后续发展,仍需进一步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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