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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集体商标、普通证明商标、普通商标之间的近似判断规则与普通商标之间的近似判断规则并无二致。这里仅就地理标志商标与普通集体商标、普通证明商标、普通商标之间的近似判断做出说明。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不同类型的商标都要遵守商标制度的一般规则。 既然选择了商标制度保护地理标志,就不要说“地理标志没必要跟商标进行近似比对”。即使是专门制度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登记,如有市场主体主张在先商标权利,也会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形成障碍。
其次,作为历史悠久、客观存在的集体权利,地理标志商标与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普通集体商标、普通证明商标、普通商标进行近似比对时, 又是标准“照顾”的对象。正如《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下编第九章所述:“鉴于地理标志是其产地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共有的权利,其与普通商标在功能、用途、产品特定品质、历史渊源等方面区别明显,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近似比对审查中,应当进行个案判断,不能机械地照搬条款。 如果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在后,普通商标申请在前,应当结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相关公众的认知等因素,不易构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不判定为近似商标。如果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在前,普通商标申请在后,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当攀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知名度的,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在实践中,若商标注册申请与已经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的汉字部分完全相同,则无论其指定在什么商品或者服务上,都很可能被认为是不当攀附地理标志商标的知名度,将被驳回。比如,已有在先注册的“亦乐桃”地理标志商标,指定使用在3105类似群“新鲜水蜜桃”商品上;B公司在后提出“亦乐桃”普通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0750类似群“曲轴”等商品上,虽然0750类似群与3105类似群并不交叉检索,该“亦乐桃”普通商标注册申请仍会被驳回。(内容摘自《商标代理合规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