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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该条款旨在遏制没有使用意图的大量注册申请,打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笔者认为,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应当从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申请人的客观行为及商标标识的构成3个方面综合予以考量。

  首先,推断申请人的主观意图,应当考虑申请人基本情况,如申请人的存续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经营规模等情况。申请人若在经营范围外且与其主营业务跨度较大的多个类别上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或在其经营范围外且需要特别许可才能经营的业务类别上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的,均有可能被认定为没有真实的使用意图。

  其次,观察申请人的客观行为,主要从申请商标的数量、申请的时间跨度、商标注册申请前后的行为进行综合判断。若申请人在短时间内反复多次申请注册商标,或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大量商标,其行为通常不符合商业惯例或无法合理解释。若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前被认定存在恶意注册行为或在商标注册后存在大量转让、售卖行为的,通常也被认为没有真实的使用意图。

  再次,在审查商标标识构成的过程中,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以使用为目的,也要审查商标标识本身是否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要素,包括是否缺乏显著性,是否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姓名、肖像、知名商标特有包装、作品名称或角色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等,若申请注册的商标存在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则可以结合申请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判断其申请注册是否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

  因此,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具有使用意图,需考虑申请人本身的特征、纵观其申请前后的行为表现,结合申请商标标识的构成要素、商业惯例及市场经营秩序的维护等进行全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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