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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酸奶包装上“生牛乳、乳清蛋白粉、乳酸菌,其他没了”的宣传语,往往会给我们一种配料简单纯粹的感觉。
然而,谁能想到“其他没了”竟为注册的商标,并非真的没有其他成分。
近日,简爱酸奶商标事件引发广泛讨论。
随后,又有网友发现把描述性用语注册成商标并非个例,例如千禾味业就将品牌名称和“0+”字样一同注册为商标,并将其印在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上。
那么,商家究竟能否将宣传用语注册为商标并用于宣传呢?
首先,商标的主要功能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禁止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特点或产地等产生误认的商标。
因此,如果宣传用语本身具有误导性,或者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那么它就不适合被注册为商标。
然而,在特定条件下,宣传用语也可以被注册为商标。前提是这些用语能够客观描述产品本身的特点,并且不属于公有领域的用词。
例如,如果某个宣传用语真实地反映了产品的独特成分或配料,那么商家在注册该商标时可能会得到批准。
但即便如此,商家在使用时也需确保不产生误导性宣传,以防后期被宣告无效,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蕴含着企业商誉和品牌价值。因此,商家在选择和注册商标时,应确保其合法合规,避免误导消费者,损害企业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