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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有朋友认为,已经有在先的同样商标注册了,所以我的商标也应该注册。朴素的观念中,同一个标识能不能用作商标,标准应该保持一致。但事实上,同一个标识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确实是根据审理时的社会环境来判断的。下面三个案例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案例一,“国光”商标。
案例二,“勋章”商标。
这件勋章商标的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勋章”,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本案中,在先的“勋章”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因此未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案例三,“军杰”商标。
初审时驳回理由是与在先的“军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出复审,同时对在先商标提出了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复审时,国知局认为,在先的军杰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但增加了一个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包含“军”,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发电机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具有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