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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商标典型案例,引发广泛关注。该案是全国首例判决恶意抢注商标的受让人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案件。
该案中,原告南京某公司于早年至今经营的“某贝驾考”网站及多款名为“某贝”或“某贝驾考”的手机软件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2014年,上海某公司提交了“某贝”商标的注册申请。2021年,西安某科技公司从上海某公司处受让了“某贝”商标,并授权所持股的西安某公司独占许可使用。西安某公司随后上线了与南京某公司同名的“某贝驾考”手机软件。当年4月,西安某公司在多个手机应用商店投诉南京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平台下架相关手机软件,并发函提出欲收购南京某公司股权。经审理,法院二审判令西安某科技公司、西安某公司停止使用含有“某贝”字样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南京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西安某公司停止使用含有“某贝”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发布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姜同天)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窃取他人经营成果,严重损害了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能否判决恶意抢注商标的受让人承担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在该案之前,全国尚无先例可循。
该案主要涉及在互联网领域以恶意抢注商标为手段进行的恶性竞争行为,相关行为人跨越苏陕沪三地,折射出在新技术新业态背景下,相关行为随着产业发展出现新特点。在现行法律中并未对恶意抢注他人在先未注册商标的行为规定相应责任或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更没有对恶意抢注商标的受让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该案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受让人是否明知在先商标及商标被抢注的事实、是否具有攀附商誉的恶意、是否造成了实际混淆等因素。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典和商标法的共同要求。恶意抢注商标的受让人明知商标为恶意抢注仍进行受让,并以攀附他人商誉为目的使用受让恶意抢注的商标,在行业内导致明显混淆的,同样属于滥用民事权利行为。该案中,法院较好地平衡了在先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权利人的保护要求与善意受让者合法利益保护的需求,突出了受让人“明知”与“恶意”的要件。通过该案,法院向社会传递出让恶意转让人、受让人同受其责的鲜明导向,不仅实现了公正审判,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也对今后恶意抢注商标及受让行为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