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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广大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为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国家、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职称名称和评审方式

(一)职称名称

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属于经济系列职称,分设正高级、副高级,对应名称依次为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

(二)评价方式

正高级职称一般采取评审方式;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申请参加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知识产权专业类别)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且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评审通过后,相应获得正高级、副高级职称。

第四条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将专业技术人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确保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和引领带动作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照要求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知识产权师。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满10年,且近10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取得会计、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可视同具备经济系列中级职称。

(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高级知识产权师

1.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1)系统掌握知识产权工作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
(2)能够设计实施知识产权项目或知识产权活动方案,推动知识产权活动有序合规展开。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4)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2.工作业绩和成果

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至少2项条件:

(1)作为前5位完成人,参与并完成市级以上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导航等1项以上,得到成功实施,解决产业或企业实际问题。
(2)能准确提出发明专利快速预审受理、审查意见,且至少4年(具备博士学位的至少2年),每年预审审查量和预审合格量均高于本单位平均水平,每年授权率达到80%以上且在本单位排名前20%;或作为专利代理师,完成发明专利申请业务600件以上且授权率达到70%以上。
(3)从事国内商标审查,完成年度规定任务,年均记错数量5件以下;或从事马德里国际商标审查,完成年度规定任务,年均合格率98%以上;或从事商标审查管理,作为业务骨干在本单位优化审查管理流程、提质增效等方面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1次以上;或作为代理人,代理国内商标申请并核准注册400件以上,代理商标复审案90件以上。
(4)作为知识产权运用转化项目负责人,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通过知识产权引进、转让、许可并组织实施,取得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利润500万元以上。
(5)作为完成人,参与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管理制度和运行规范,单位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或作为完成人,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咨询等服务且被企业采纳,2家以上企业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5家以上企业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6)参与代理、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开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1件以上,或省级机关公开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件以上。
(7)作为完成人,参与知识产权相关行业规章、战略规划、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制修订工作,经相应层级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8)作为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知识产权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完成人,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知识产权著作或教材1部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知识产权专业论文2篇以上。
(9)作为前5位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研究课题1项以上,并结题或通过验收。县属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前5位完成人,完成县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研究课题1项以上,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10)从事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业绩突出,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市属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
(11)作为前5位完成人,在知识产权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市属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前5位完成人,在知识产权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县级以上奖励。

(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1.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1)具有系统、深厚的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
(2)熟练运用知识产权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知识产权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
(3)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知识产权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知识产权问题,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知识产权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政策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2.工作业绩和成果

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至少2项条件:

(1)作为前5位完成人,参与并完成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导航等1项以上,得到成功实施,解决产业或企业实际问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并完成市级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导航等2项以上,得到成功实施,解决产业或企业实际问题。
(2)能准确提出发明专利快速预审受理、审查意见,且至少4年,每年预审审查量和预审合格量均高于本单位平均水平,每年授权率达到80%以上且在本单位排名前10%;或作为专利代理师,完成发明专利申请业务800件以上且授权率达到75%以上。
(3)从事国内商标审查,完成年度规定任务,年均记错数量2件以下;或从事马德里国际商标审查,完成年度规定任务,年均合格率99%以上;或从事商标审查管理,主持本单位优化审查管理流程、提质增效等方面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2次以上;或作为代理人,代理国内商标申请并核准注册600件以上,代理商标复审案150件以上。
(4)作为知识产权运用转化项目主要负责人,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通过知识产权引进、转让、许可并组织实施,取得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利润1000万元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管理制度和运行规范,单位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咨询等服务且被企业采纳,2家以上企业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5家以上企业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6)参与代理、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开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件以上,或作为前5位参与人,代理、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省级机关公开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4件以上。
(7)作为第一完成人,参与知识产权相关行业规章、战略规划、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制修订工作,经相应层级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8)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知识产权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知识产权著作或教材1部以上。
(9)作为前5位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研究课题1项以上,并结题或通过验收。县属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前5位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1项或县级2项知识产权项目研究课题,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10)从事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市属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业绩突出,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
(11)作为前5位完成人,在知识产权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1项。市属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前5位完成人,在知识产权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1项或市级奖励2项。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八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经济系列正高级职称专家署名推荐,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申报高级职称的,一般应取得现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且取得现职称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2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  破格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应具备下列至少2项条件:

(一)担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或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
(二)参与代理、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开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件以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知识产权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或著作1部以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研究课题1项以上,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五)从事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以上表彰1项;或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工作部门表彰2项。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在知识产权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

第十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应至少具备下列2项条件:

(一)作为主要参与人,代理、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开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件以上。
(二)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知识产权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或著作2部以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研究课题1项以上,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四)从事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以上表彰2项,或者入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或全国“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在知识产权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资历年限计算截止到申报当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学历须是国家承认的正规学历,不受所学专业限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凡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本数。
(二)“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书目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所列书目等,“CSSCI来源期刊”指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的《CSSCI来源期刊目录》收录的来源期刊、来源集刊、扩展版来源期刊,不含增刊、专刊、电子期刊;“期刊”主要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期刊。
(三)“著作或教材”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和CIP数据核字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四)本标准条件中的表彰,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评审依据。
(五)“主持”或“第一完成人”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全面工作,应排名第1位;“主要完成(参与、负责)人”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3位。
(六)“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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