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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电子申请为创新主体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提供了便利,但有两种商标评审案件申请需要相关主体格外注意。
一是商标撤销复审案件。商标撤销复审主要针对的是当事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审的一种救济程序。目前,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需要提交纸质撤销复审申请。撤销复审申请的份数必须是正副本各一套且装订完整。此外,目前在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没有证据交换质证环节,只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才会将撤销复审材料及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寄送被申请人进行答辩及质证。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
二是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商标不予注册复审主要针对的是被异议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不予注册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审的一种救济程序。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需要提交纸质不予注册复审申请。若遇申请人名义变更的应当提交名义变更证明,并及时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名义。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异议人并案在同一个不予注册决定中的,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上填写原异议人名称时,应当填写原异议人一的名称,在复审事实及理由书中再列明全部原异议人。申请不予注册复审的份数必须是“1套正本+N套副本”,副本数量要严格按照原异议人数量装订提交。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