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近百年历史的“永元德”是天津市的老字号,发展到目前,天津市却存在两个主体在经营该老字号,分别为天津市永元德饭店(以下简称永元德饭店)和天津市河北区百年永元德涮肉坊(以下简称永元德涮肉坊)。据介绍,两家“永元德”虽不存在任何关联,但相当数量消费者并不能明确区分二者。为此,享有“永元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永元德饭店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永元德涮肉坊诉至法院。8月4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表示其对“永元德”拥有在先权利,并相互指责对方侵权。
据了解,“永元德”是天津市餐饮行业老字号,始创于1918年,1956年实行公私合营后,隶属于天津市和平区饮食公司(以下简称饮食公司),现永元德饭店负责人陈建强自1975年起在饮食公司工作。陈建强于1989年调至饮食公司下属的天津市和平区永元德饮食基层店(以下简称永元德基层店)。1995年,陈建强开始承包运营永元德基层店的分支“永元德分店”。此后,由于实际经营问题,陈建强于2001年经饮食公司同意,携“永元德”字号及商标,与该案案外人孟某在天津市河东区成立天津市富丽华餐饮总公司天味香快餐公司永元店饭店。2004年5月,孟某退出后,陈建强将饭店更名为永元德饭店。
在此期间,陈建强于2002年10月1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在第43类餐馆、饭店等服务上申请了“永元德及图”商标注册,因该商标图形部门与他人在先申请商标中的图形近似而被商标局驳回。2002年12月,永元德涮肉坊负责人刘寅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分局登记注册了“河北区百年永元德涮肉坊”。2004年2月,陈建强将“永元德及图”商标的图形部分去掉,向商标局在餐馆、饭店等服务上申请了“永元德”文字商标,后被核准注册。
据永元德饭店起诉称,永元德涮肉坊未经其授权在天津市内两家餐厅的门店招牌上突出使用“永元德”字样,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请求法院判令永元德涮肉坊停止使用“永元德”字号,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庭审时,就永元德饭店的起诉,永元德涮肉坊辩称,其在饭店招牌上使用的是经工商注册的“百年永元德”企业字号,是对其字号的正当使用,不存在侵权,而且其字号经工商注册要早于永元德饭店“永元德”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是永元德饭店侵犯了其企业字号权,提起该诉讼的应该是永元德涮肉坊。
对此,永元德饭店反驳称,其负责人陈建强早已于2002年10月即向商标局申请了“永元德及图”商标,对“永元德”商标及字号均享有在先权利。永元德涮肉坊代理律师则表示,商标的权利系经注册取得,2002年10月,陈建强虽然申请了“永元德及图”商标,但是并未获准注册,陈建强对“永元德”商标的专用权直至2006年8月才取得,所以永元德饭店不享有对“永元德”商标和字号的在先权。
关于“永元德”在先权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作出的(2010)高行终字第801号终审判决曾有过描述。2004年,陈建强申请“永元德”商标,在该商标异议期内,刘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称该商标的申请损害了其在先权。但在异议及异议复审阶段,刘寅的请求均未得到商标主管部门的支持。在随后的行政诉讼阶段,刘寅两审均败诉。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书中称,“构成在先商号权须以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为要件,其核心并非单纯保护在先使用,而在于保护基于在先使用而获得的相应权益”,永元德涮肉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时间虽早于永元德饭店,但并无证据证明永元德涮肉坊的“永元德”商号在陈建强“永元德”商标申请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8月4日,庭审结束时,该案主审法官曾对该案进行调解,但未能成功。
据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宣判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