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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中俄贸易额为1902.71亿美元,同比增长29.3%,基本提前实现了双方设定的2024年前从2018年的1000亿美元提高到2000亿美元的目标;2023年1-9月,中俄贸易额为1764.16亿美元,同比增长29.5%;2022年2月4日,中俄两国领导人在北京举行会谈后设定了新目标,即将中俄贸易额提高到每年2500亿美元。[1] 2023年10月18日,我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和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会谈时指出,“一带一路”已经成为世界公认的重要国际公共产品,俄罗斯是中国开展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重要伙伴,推动共建“一带一路”与俄罗斯倡导的欧亚经济联盟对接,开展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2] 我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江平老先生也指出:我们只有更深入了解我们最大邻居——俄罗斯的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迎接和这一最大邻居更好、更多交往的时代。[3] 可见,随着“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深入推进,中俄经济关系越来越紧密,中俄贸易往来越来越活跃,中俄之间的经贸法律交流互动互鉴越来越重要,也越来越紧迫。

       俄罗斯的法律既有它继受神圣罗马帝国的历史传统一面,又有它接受国际共同生活准则的现代化一面。[4]《俄罗斯联邦民法典》(ГРАЖДАНСКИЙ КОДЕКС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第76章法人、商品、劳动、服务与企业个性化手段的权利(Глава 76. Права на средства индивидуализации юридических лиц, товаров, работ, услуг и предприятий)(以下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商标法章)》或《俄罗斯联邦商标法典》)是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大陆法系国家中最完善、最有价值的商标国内立法之一,对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具有有益参考价值。[5]

一、俄罗斯联邦商标立法的主要经验

      当前俄罗斯联邦商标立法主要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商标法章)》,又称《俄罗斯联邦商标法典》。自2008年1月1日生效以来,《俄罗斯联邦商标法典》已经经历了10次修改,分别是:2008年、2010年、2014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各一次,2022年三次。[6] 可见,《俄罗斯联邦商标法典》修改完善非常频繁,其与时俱进、日臻完善特点鲜明。从体系化的视角看,其主要经验有:

      (一)商标立法的法典化

       俄罗斯商标立法也经历了从专门法到法典化的历史过程,其法典化具体特点有:

        1. 从专门立法到纳入民法典历时14年。1992年9月23日俄罗斯联邦公布实施了《俄罗斯联邦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品原产地名称法》(Закон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от 23 сентября 1992 г. № 3520-I "О товарных знаках, знаках обслуживания и наименованиях мест происхождения товаров")(以下称《俄罗斯联邦商标法》),2002年12月11日对该法进行了修改与补充。该法有三编、十一章、52条,对商标(товарный знак)、驰名商标(общеизвестный товарный знак)、集体商标(коллективный знак)、服务标记(знак обслуживания)和商品原产地名称(наименование места происхождения товара)等五种标记进行了全面规定,也规定了商标管理与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2006年11月24日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通过了包括商标法部分在内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ГРАЖДАНСКИЙ КОДЕКС РОССИЙСКОЙФЕДЕРАЦИИ, ЧАСТЬ ЧЕТВЕРТАЯ),即第七编智力活动成果权和个性化手段权(Раздел VII. ПРАВА НА РЕЗУЛЬТАТЫ ИНТЕЛЛЕКТУАЛЬНОЙ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ИСРЕДСТВА ИНДИВИДУАЛИЗАЦИИ)(以下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知识产权编)》或《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法典》),2006年12月8日俄罗斯联邦联邦委员会予以批准,2006年12月18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公布,2008年1月1日施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第76章法人、商品、劳动、服务与企业个性化手段的权利,即《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商标法章)》或《俄罗斯联邦商标法典》,共69条(第1473条至第1541条)。自2008年1月1日起,《俄罗斯联邦商标法典》全面取代了《俄罗斯联邦商标法》,后者同时予以废止。《俄罗斯联邦商标法典》设四节分别全面而系统地规定了商业名称(фирменное наименование)、商标与服务标记、地理标志(географическое указание)与商品原产地名称以及商业标识(коммерческое обозначение)等六类标识。《俄罗斯联邦商标法典》是对《俄罗斯联邦商标法》全面性改造和系统性升级。

      从1992年《俄罗斯联邦商标法》到2006年《俄罗斯商标法典》历时14年,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到包括商标法部分在内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知识产权编)》)历时12年,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知识产权编)》)历时5年。[7]《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知识产权编)》是社会各界人民期待最多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部分,反映了俄罗斯社会和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巨大变革。[8] 这表明,将商标纳入民法典体系是国际潮流和大势所趋。

       2. 突出强调私权法属性。俄罗斯联邦商标立法之所以制定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统一法,之所以纳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其根本原因就是为了更加突出和强调商标立法的私权属性。同时,为了避免公权对私权的不当和过度干预,《俄罗斯联邦商标法典》中涉及的公权力条款尽量地少,同时将对非法使用商标的管理或处罚行为单独立法。将对非法使用商标的处罚行为放在了《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行为法典》(Кодекс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об 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ых правонарушениях)第14章企业主活动和自我管理组织活动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ые правонарушения в области предпринимательской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и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саморегулируемых организаций)。[9]

       3. 突出强调保护法特性。早在制定《俄罗斯联邦商标法》时俄罗斯联邦就非常重视商标法的保护法特性。1992年《俄罗斯联邦商标法》开宗明义地指出:本法调整因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品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而形成的关系。《俄罗斯联邦商标法》涉及商标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的专门条款仅有第43条。[10]《俄罗斯联邦商标法典》更是突出强调了俄罗斯商标立法的保护法属性,其将《俄罗斯联邦商标法》仅有的一项管理条款也删掉了,只是在必要时将管理或监督要求融于到其它具体条款中。

     (二)商标立法的体系化

       俄罗斯联邦商标立法的体系化不仅体现在商标法纳入知识产权法,更体现在其自身的系统化和一体化。

        1. 包括商标法在的知识产权法共性问题单独设章规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知识产权编)》设专章规定了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共性问题,例如,知识产权的含义、客体、主体与代理、专有权的效力范围和有效期限、专有权的行使——转让与许可、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等。[11] 尤其是严格区分了知识产权(интеллектуальные права)和知识财产(интеллектуальная собственность),知识财产是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既包括智力活动成果权(права на результаты интеллектуальной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也包括个性化手段权(права на средства индивидуализации);既包括财产性的专有权,即作为财产权的专有权(исключительное право, являющееся имущественным правом),也包括非财产性的人身权,即人身非财产权(личные неимущественные права),还包括其它权利,即追续权(право следования)、访问权(право доступа)等。[12] 知识财产包括科学、文学与艺术作品(произведения науки, литературы и искусства)、计算机软件程序(программы для электронных вычислительных машин (программы для ЭВМ) )、数据库(базы данных)、演出(исполнения)、音像制品(фонограммы)、无线或有线的广播或电视节目(сообщение в эфир или покабелю радио- или телепередач (вещание организаций эфирного или кабельного вещания))、发明(изобретения)、实用新型(полезные модели)、工业品外观设计(промышленные образцы)、育种成果(селекционные достижени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топологии интегральных микросхем)、生产秘密(секреты производства (ноу-хау))、商业名称、商标与服务标记、地理标志、商品原产地名称和商业标识等17种类型。[13]

       2. 以个性化手段为统领构建了大商标法体系。俄罗斯联邦商标法体系以个性化手段(средства индивидуализации)为统领,不仅包括区分商品、劳动或服务的个性化手段,还包括区分法人和企业的个性化手段。第一,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包括商标、集体商标、服务标记、地理标志和商品原产地名称。这里要特别注意地理标志和商品原产地名称的异同。地理标志(географическое указание)是指反映商品来源于某地理区域且其质量、声誉或其它特性(简称商品特性)与该地理来源密切相关的标识;对商品特性的形成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商品生产的至少一个阶段应当在该地理区域内完成。[14] 商品原产地名称(наименование места происхождения товара)是指属于、含有或者源于国家、城市或乡村的和地方或其它地理区域的现代或历史的、官方或非官方的名称全称或简称的标识,且其知名源于将其使用在特有品质特有地由此地理区域的自然条件和(或)人文因素决定的商品上的标识;对商品特有品质的形成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商品生产的所有阶段都应当在该地理区域内完成。[15] 第二,区分主体来源的标识包括商业名称和商业标识。商业名称的主体仅限于商业组织的法人,而商业标识的主体还包括非商业组织的法人和个体经营者;商业名称是一种名称,而商业标识可以含有商业名称;商业名称是登记的法定事项,而商业标识则是不需要法定登记的事项。[16]

       3. 驰名商标与集体商标分别单独设节规定。对驰名商标进行了专节规定,对集体商标也进行了专节规定。这种专门规定体现了驰名商标和集体商标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4. 使用法特点特别鲜明。在1992年《俄罗斯联邦商标法》制定时就特别强调本法调整因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品原产地名称的“使用”而形成的关系。《俄罗斯联邦商标法典》更是将商标的使用与商标专有权的行使(许可与转让)放在了一起,形成了一分节,且紧邻第一分节一般规定。这种安排进一步体现和强调了商标法的使用法本质。

      (三)地理标志和商品原产地名称立法的统一化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知识产权编)》第76章第四节专门规定了地理标志与商品原产地名称法律制度。其具体体系为:第一部分为一般规定,规定地理标志与商品原产地名称的含义、效力范围、注册主体等;第二部分为地理标志的使用,包括专有权主体、使用方式、非法使用、保护标记、保护期限(适用于商品原产地名称);第三部分为地理标志的注册,包括地理标志的申请、审查、异议、决定、复议、专有权有效期等(含有商品原产地名称注册的特殊规则);第四部分为地理标志的争议与终止,主要是指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与地理标志专有权的争议与终止(适用于商品原产地名称);第五部分为地理标志的保护与责任,主要规定了非法使用地理标志的责任(含商品原产地名称)。

       其具体特点有:第一,以规定地理标志为主线、以规定商品原产地名称为补充。地理标志作为一般性规则进行全面规定,商品原产地名称作为特殊性规则进行补充规定。也就是说,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则适用于商品原产地名称,除非另有规定。第二,特别强调地理标志和商品原产地名称的使用。将地理标志或商品原产地名称的使用放在了第二分节,紧邻第一分节一般规定。这也是为了突出地理标志和商品产地名称法的使用法特性。第三,将地理标志或商品原产地名称的申请、审查、决定、异议和复议等注册事项放在一起,形成了地理标志或商品原产地名称的注册这一分节。第四,地理标志或商品原产地名称的争议与终止单独设分节。第五,地理标志或商品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和责任也单独成分节。

二、我国商标法现存的主要问题

       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我国商标法)已经走过了30个春秋,经历了1993年、2001年、2013年和2019年四次修改,我国商标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与发展、我国商标法律秩序的建立与维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商标立法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从系统化理念看,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商标立法的碎片化

       当前,我国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7]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18];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主要立法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企业名称方面的主要立法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商业标识方面的主要立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1]。这种分散立法不利于大商标制度和统一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不利于商标资产的商品化、市场化、证券化和资本化,不利于商标司法实践的标准统一,更不利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二)商标法律体系的滞后性

       改革开放后,自1982年新商标法产生以来,我国商标法立法体系和章节结构变化不大,在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1. 商标法体系结构不合理。现行商标法的体系结构为: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该体系结构是1982年我国商标法确立的。仅在2013年修法时将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修改为现在的“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实质内容没有改动,仅完善了表述措辞;而在2019年修法时仅在第四章标题中增加了“变更”二字,即将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修改为现行的“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也就是说,自1982年新商标法通过以来,我国商标法体系结构基本保持不变,没有任何实质性改动。该体系结构已经经历了30多个春秋,已经难以适应世界信息化时代潮流和商标法自身的发展方向,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2023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官网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对商标法体系结构进行了调整,其具体为: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条件;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四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五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和撤销;

         第六章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注销;

         第七章商标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九章促进商标使用、服务与商标品牌建设;

         第十章附则。

       与现行商标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两章:一是第二章商标注册的条件,该章是从第一章总则中分离出来的,主要由商标的禁用条款(绝对理由)和禁注条款(相对理由)集合而成;二是第九章促进商标使用、服务与商标品牌建设,这是根据党和国家政策新增的内容,学界意见很大,政策条款放在法律条款中很突兀、很另类,与整个法律体系也很不协调。《征求意见稿》体系结构还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第二章的标题“商标注册的条件”难以囊括整章内容,因其中还规定有禁止使用的标志,而不仅仅是规定了禁止注册的标志;第二,第六章标题新增了重要性相对较弱的“注销”,删除了非常重要的“使用许可”,而是将“使用许可”的相关制度放在了第七章商标的使用与管理,但没有在标题中凸显出来;第三,商标的使用和商标的管理放在一起,形成一章,不尽合理,因为商标的使用主要是强调商标人自己的使用,而商标的管理主要是商标主管部门的管理手段或处罚措施,两者性质完全不同。

       2. 章节与内容不匹配。例如,《征求意见稿》第32条放在了第三章商标注册的申请,其规定了提交材料要求,但其第2款却规定了管理条款(即处罚条款)。显然,章节和内容不符,两者严重脱节。

        3. 条款放置不合理导致实践争议多。例如,我国现行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条款(第一章总则),第44条规定的“不正当取得注册商标”条款(第五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第48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因为这些条款放置不尽合理,在司法实践中都产生了必要的争议。

       4. 驰名商标没有专节规定。现行商标法将驰名商标规定在第一章总则(第13条与第14条)中。《征求意见稿》则将驰名商标分别放在了第一章总则(第10条)、第二章商标注册的条件(第18条)和第八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79条)中。驰名商标这么重要的制度,不仅没有单节规定,还要分散规定,这显然不合适宜。

        5. 集体商标也没有单独成节。现行商标法将集体商标放在了第一章总则(第3条),且仅规定了含义。《征求意见稿》规定集体商标有三条,但分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6条、第六章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注销第57条、第七章商标的使用与管理第63条)。集体商标具有主体、期限和转让等许多特殊规则,但没有集中或单独设节规定,还要更加分散。这体现了立法技术的落后甚至倒退。

(三)地理标志立法模式的多元化

      当前,我国现实中形成了三种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第一种是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主要由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负责管理与实施。这种体系借鉴于以美国为代表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保护模式。[22] 这种体系主要是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逐步形成的。第二种是作为地理标志产品的地理标志制度体系,主要体现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3]、《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4]、《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5] 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6],前两部部门法律性规范文件由原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负责管理实施,后一部规章仍由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制定并负责管理实施。这种体系主要是从产品质量和农产品特殊性的角度出发逐步形成的。第三种是作为原产地标记一部分的地理标志制度体系,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与《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主要由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现海关总署)制定并组织管理实施。这种体系主要是从货物进出口管理的角度出发逐步形成的。后两种体系借鉴于以法国为代表的专门立法保护模式。[27] 目前,前两种制度体系已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但仍存在两个制度体系,事实上是完全相同的知识产权制度类型,而其中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还仍由农业农村部管理;后一种制度体系由海关总署管理,偏重于海关进出口货物的统计、淡化了知识产权管理。这种叠床架屋多重立法、多重管理的状况不仅造成市场混乱、维权困难,还导致社会和行政资源浪费。[28] 这种多管理体系、多制度体系和多保护模式的局面,严重影响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制度的健康发展,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亟需尽快逐步解决。

三、完善我国商标法的思考与建议

       基于前述俄罗斯联邦商标立法经验总结和我国商标立法问题梳理分析,现就完善我国商标法提出以下建议或举措:

       (一)逐步纳入民法典体系

       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逐步纳入民法典体系,是世界商标立法的大势所趋,是我国商标法的发展方向。第一,实施“三步走”战略,即商标法体系化——制定统一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第二,建立大商标法体系。建立包括商标(商品的标记)、服务标记、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商品原产地名称、商业名称和商业标识等七类标识在内的大商标法体系。这是俄罗斯联邦商标立法的有益经验,也是世界上商标立法的最新典范成果。第三,整合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因为两者具有高度雷同性,都是持有人不得使用,仅许可他人使用,本质上都属于政府或行业组织管理或监督某类产品质量的一种措施。

       (二)完善优化商标法体系

       就现行商标法体系而言,基于前述阐述,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第一,商标注册的条件还是留在总则中为宜。因为总则主要放置管总的条款和在其它章节放置不适宜的条款。驳回商标注册的理由不仅包括相对理由,即禁注事由,而且包括绝对理由,即禁用事由。将驳回商标注册的理由仍留在总则,以统领适用于整部法律。这也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商标立法经验。

       第二,商标的使用与商标权的行使放在一章。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的未使用制度。商标权的行使主要是商标的转让与许可制度。如果商标的使用与商标权的行使这一章紧邻总则一章,那么就可以更加突出地强调商标的使用本质与使用属性。

       第三,商标的申请、审查和核准放在一章。商标的申请、审查、核准、异议和复审可以放在一起,形成商标的注册一章。商标的有效期、续展、变更和注销也可以放入这一章,但不宜在章节标题中凸显“续展、变更和注销”字样.

       第四,驰名商标和集体商标可以分别单独设节规定。因为驰名商标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适宜单独成节规定。因为集体商标的特殊规则,也宜单独成节规定。

       第五,商标的管理与商标的保护放在一章。因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也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所要求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措施之一。因此,可以将商标的行政保护措施和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放在一起,形成单独一章。如果将来商标法统一为知识产权法,进而纳入民法典,那么商标的管理或行政执法这一部分,可以与其他知识产权类型的行政执法放在一起,制定知识产权管理法,以区别于纳入民法典的私法部分。

       (三)加快地理标志立法统一化

       实现地理标志统一立法、统一部门管理和统一行政保护,是世界潮流,是学界共识。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快实现商标立法模式、地理标志产品立法模式和原产地标记保护模式的统一和归一,以更好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推动中外贸易持续发展。还需说明的是,原产地标记(Marks of Origin)仅是世界贸易组织确定的各国海关统计货物贸易进出口的一种措施或管理手段,而不是一种知识产权客体或知识产权保护对象。[29]

结论

       俄罗斯联邦商标法典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世界上最新、最完备的国内商标立法之一。不仅其一些具体制度值得我国借鉴和参考,例如,商标撤三制度中引入了利害关系人建议制度,确立了地理标志或商品原产地名称的“含有、复制或摹仿”保护标准,确立了跨类保护的“联想+侵害”保护标准;而且其立法的模式、结构和体系更值得完善我国商标立法时进行参考和借鉴。因为俄罗斯商标立法借鉴了世界上商标立法的最新成果,也是商标法典化的世界大国最新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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