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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遭遇了商标侵权,应当向哪家法院起诉?

  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或经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拥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标民事保护,在攀枝花的话,就是直接向市法院起诉。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13条、第52条对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标的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商标法》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怎么规定的?

  一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销售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需要承担责任吗?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销售商需要提出以下证明:1.本人确实不知道自己销售的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商品由正规、合法渠道取得,并支出商品的提供者。

销售者不知情,是指按照正常人一般的注意力,不能发现所实施的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则应当认定销售商以及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通常需要考虑销售者的认知能力、销售商品的进货和销售价格、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销售者的经营规模等因素。

    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商标的正当使用,一般考虑哪些因素?

(1)主体上,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为侵权商品的销售者。

(2)主观上,销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为侵害商标权的商品。

(3)客观上,被诉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

  应如何规避风险,保护知识产权?

  (1)商标注册前务必筛查,避免标识被不予核准。

 

(2)企业名称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前要注意合理避让知名字号,避免不正当竞争。可以进入商标局的官方网站进行查看。

 

(3)加盟商、商标店铺受让方、生产合作商等,审慎审查知识产权权利是否合法有效。

 

(4)末端销售商,选取正当的销售渠道、支付合理对价、仔细查证商品,保管完备进货凭证。

 

(5)商标使用时,注意与产品名称、型号、原料、用途等进行区分,避免商标淡化“为他人作嫁衣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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