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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申请人在收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后,所提交的材料却难以作为有效证据被采信,往往是因为忽视了以下几个佐证要点。
商标的在先使用人是申请人本人或其许可使用之人。部分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从头到尾既未出现申请人本身,也未出现申请人许可的被许可人,因此无法证明该商标在申请日之前的使用是申请人或其许可的被许可人在使用,而非其他人在使用。
在先使用的商标是当前所要申请的商标。有的申请人所要申请的是A商标,但其同日使用证据却只能证明在先使用的是B商标,则不能把A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利判定属于该申请人。
商标的使用范围必须是在所申请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部分申请人分不清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区别,往往错误地以其在商品上的使用来证明其在服务上使用了该商标,反之亦然。
商标的使用日期必须在申请商标的日期之前。有的申请人提供的同日使用证据,着重证明了其使用过程,并未出现能体现使用商标的具体日期,因而无从证明该商标的使用是在申请日之前,导致其同日使用证据无效。
材料必须真实可信。证据的真实可信是证据有效的核心基础,相关证据必须经得起推敲,不能违反逻辑、常理,不能前后矛盾,不能有捏造、伪造、变造嫌疑。需要注意的是,一些手写收据、很容易修改的宣传图片及可以任意更改生产日期等产品信息的便签等,往往难以确保其材料的真实性,因此难以作为证据被采信,建议申请人选取和提供具有较强公信力的佐证材料,如正规发票、著作权登记证书、政府行政文书或法院有关法律文书,以及经公证过的有关材料等。
以上几个要点是申请人在提供同日使用证据时务必要注意的方面,只要其中任何一点有所疏漏,其同日使用证据便难以被采信采用。
此外,在提交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时,还要注意证据体现的使用地点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即应在我国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证据体现的商标应当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地使用;证据最好应提供原件、原物,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应提供经公证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冯瑞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