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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丰富的地方特色产品在中华大地上世代相传,北京有北京烤鸭,天津有天津麻花,贵州、四川产酒,云南、福建有茶……这些,就是我们常说的“土特产”,是一个地区经过长时间发展,由其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人文因素所沉淀下来的地方产物。
“土特产”不仅是各个地方的特色产品,也是当地发展商业经济的重要载体。喜欢旅游的人可能会发现,每到一个目的地车站或者机场,常常会看到当地“土特产商店”开在显眼的位置,有些店里摆放了琳琅满目的当地特产, 一般包括手工艺品、农产品、酿制加工食品等。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土特产”的名称都适合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本文专指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情形),若要作为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指定商品来源于特定地区。地理标志商标指定商品来源于特定地区,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复制性,无法在另一地域培育出同样的品质、信誉或特征的产品。
二是指定商品具有能被清晰描述的特定品质。地理标志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能与其他同类商品区分的特定品质或特征而为公众所熟知,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三是指定商品具有的特定品质主要取决于该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且该特定品质不能只由单纯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而应由两者共同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地理标志商标一般由“地名+商品名称”组成,但不是所有“地名+商品名称”的组合都可以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例如,“旬阳鸡血石”是一种汞矿石的伴生品,含汞的矿床周围均有分布,其特定品质为天然形成,与当地的人文因素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不符合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要求。
一般来说,地理标志商标指向的是未经加工、与当地自然环境及养殖或种植技术等人文因素结合的初级产品,如为经过加工的产品,其主要原料等也应严格遵守上述3个条件。(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