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商标,济宁商标注册
问:商标注册中经常提到的“恶意”是指什么?
答: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恶意”是指商标申请人或者商标代理机构在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时,通过一定行为表现出来的,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明知或者应知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有碍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权利,但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仍然实施相应行为,并追求或者放任其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问:商标注册中经常提到的“不正当手段”是指什么?
答: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申请人或者商标代理机构在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及违反商业道德或行业惯例等行为。
问:商标法中考虑商标注册申请人“主观恶意”的法条主要包括哪些?
答: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实体审理并认定商标注册是否构成相关情形时,均需考虑到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观恶意”状态,判断其在主观上对其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会损害特定民事权益、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等是否处于明知或应知。
问:如何判断与评价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观恶意”?
答:“主观恶意”的判断与评价根据具体所适用法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对于主要规制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而言,“主观恶意”主要考察的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对于特定民事权利人及其商标等在先权益是否处于明知或应知,主要判断依据为商标注册申请人与特定民事权利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对于主要规制损害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主观恶意”则主要考察的是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时的主观意图,主要判断依据为商标注册人的外在行为及方式。(张瑜)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恶意”与“不正当手段”如何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