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注册商标遭遇“撤三”申请怎么办?
 

 问:“撤三”是什么?


  答:“撤三”是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简称。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问:如果遭遇“撤三”申请,应该怎么办?


  答:如果注册商标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3年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期满未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该注册商标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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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撤三”案件中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的要求有哪些?


  答: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注册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也包括注册商标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使用日期(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3年内),同时应显示注册商标使用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而且是在中国范围内的使用。


  问:商标使用证据的具体形式包括哪些?


  答: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体表现形式和类型包括:使用在商品/服务本身上,如商品实物、商品包装、容器、标签、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及服务场所、服务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等与服务相关的用品等;使用在交易文书或文件资料上,如商品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发票、汇款单据、电子商务经营的交易单据或交易记录等;使用在广告宣传资料上,如在广播、电视、互联网、公开出版物等媒体上播出或刊登的广告,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形式的广告宣传资料;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中,如展会印刷品、指示牌、现场照片等;使用在其他资料上,如国家机关、检测或鉴定机构及行业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文书等。


  问:如果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包含多项商品,若只提交其中部分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能否维持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答:商标注册人在核定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一并予以维持。但若是在核定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则不能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如果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但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仅名称不同,本质上属于同一商品,或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核定使用商品的下位概念的,则可以认定构成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


  问:如果是出口型的企业,产品在国内生产后就直接出口未在国内销售的,构成在我国的有效使用吗?


  答:可以认定构成该注册商标在我国的有效使用。(张瑜)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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