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授使用“阿利安”被判侵权
商标标识在首次授权后再行转授是否对原商标构成侵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商标权纠纷时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构成侵权。
近日,美光隐形眼镜(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光公司)因对北京阿利安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利安公司)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ARYAN”商标近似的商标,将阿利安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认定阿利安公司侵犯美光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美光公司胜诉。
据悉,2002年4月成立的美光公司主要经营批发和进口隐形眼镜、隐形眼镜材料及护理液等,并在2003年10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ARYAN”(阿利安)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隐形眼镜。
成立于2010年初的阿利安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主要经营销售眼镜和验光配镜。仅在公司成立一天后,阿利安公司作为被授权方就与时任美光公司总经理的金英玉授权方签订了一份商标权使用授权书。
该授权书中的授权方金英玉和被授权方达成一致合作意向,以旨在推进“Aryan”(阿利安)品牌的隐形眼镜在国内的销售份额和扩大其知名度;并规定授权方将本人持有的并经美光公司合法授权的Aryan商标使用权以使用授权书的合法方式,授权给阿利安公司无偿使用。
而这也恰恰是本案最大的争议分歧所在。
在取得授权生产后,阿利安公司在宣传资料中介绍其公司经营的眼镜产品时,使用了“Aryan”字样。据此,美光公司向法院控诉阿利安公司在隐形眼镜的包装及广告宣传上突出使用“Aryan”文字标识导致美光公司营销的“ARYAN”隐形眼镜销量急剧下降,利润损失惨重。认为阿利安公司的这些行为侵犯了美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要求阿利安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并销毁剩余库存侵权产品及所有相同和近似的商标标识。
阿利安公司则答辩回应称,在授权方金英玉时任美光公司总经理期间许可阿利安公司使用“Aryan”商标且其当时享有美光公司所主张的商标使用权。所以据此阿利安公司认为自己具有使用该商标的合法授权,不构成侵权之说,不同意美光公司的控诉请求。
法院在综合双方的控辩后认为,美光公司先于阿利安公司在第9类商品隐形眼镜上获得“Aryan”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阿利安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美光公司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美光公司享有专用权商标极其近似的标识,极易导致消费者将阿利安公司经销的隐形眼镜误认为是美光公司经销的隐形眼镜,侵犯了美光公司对“ARYAN”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而在争议环节上,尽管美光公司当庭出具了2009年与金英玉签订的一份授权书,其中许可金英玉使用该商标,但该份授权书里并未记载金英玉可以私自将该商标进行再行转授,所以法院认定阿利安公司从金英玉处取得使用商标授权无合法依据,判决北京阿利安公司立即停止在其涉案隐形眼镜及宣传资料上使用“Aryan”标识并驳回美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据了解,该判决作出后,双方未进行上诉,判决目前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