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注册商标擅自更改并超范围使用,使得涉案商品和知名企业的驰名商标商品“雷同”,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针对一起类似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江都市神风体育用品厂(以下简称神风体育用品厂)业主周某因擅自改变“双禧一族”等商标的使用形状,被法院认定为其行为侵犯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双喜公司)的“红双喜”注册商标专用权,终审判令周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红双喜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虽然对方也有商标,但其故意更改商标以此来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如果此类情况我们放任不管,将不利于“红双喜”品牌的保护。”红双喜公司代理方南京众邦维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陈静日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此案纷争始于2010年6月,因红双喜公司认为周某在经营的相关产品和宣传中,突出或变形使用了“双喜牌”、“双禧牌”、“双喜一族”等标识,涉嫌侵犯红双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将其诉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报曾于2010年11月19日第8版进行过相关报道)。
而作为红双喜公司发起诉讼的权利依据在于,该公司称其在相关体育用品上拥有“囍+字母”、“红双喜”文字、“DHS”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囍+字母”和“红双喜”文字商标于199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且该系列品牌产品畅销世界各地,系奥运会等重大赛事指定器材等。
一审期间,被告周某对于原告指控并不认同,其辩称其为法人的神风体育用品厂系生产体育用品的专业企业,其亦在相关器材上依法注册了“囍+双喜牌”、“双禧一族”、“DHP”等商标。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的“囍+双喜牌”商标核准使用范围仅为羽毛球拍,但其将该商标超范围使用在羽毛球及网球拍产品上,已构成商标专有权的滥用;同时,红双喜公司的“囍+字母”图文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该商标与周某的“囍+双喜牌”商标相似,故此周某将其注册商标超范围使用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提供者产生混淆,具有明显攀附红双喜公司“囍+字母”商标声誉的主观意图,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对于周某将“囍+双喜牌”商标中的“双喜牌”文字拆分突出使用的行为,一审法院则认为“双喜牌”中的“双喜”二字为红双喜公司“红双喜”注册商标中最具区别性的部分,周某突出使用其注册商标中的“双喜牌”三字,具有试图引起公众对“双喜牌”三字特别注意的意图,如是行为容易致使相关公众对二者商品产生误认。周某将“双禧一族”变形使用为“双喜一族”的行为,则因“红双喜”及“双喜一族”的核心构成要素均为“双喜”,鉴于“红双喜”作为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二者使用在同种商品上,构成近似商标,故而周某的行为构成侵犯红双喜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对于红双喜公司提出周某使用改变后的“DHP”标识与其“DHS”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导致侵权的指控,一审法院则未予认同。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令周某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的判决。周某对该判决结果表示不服,随即提出上诉。
江苏高院日前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