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商标注册。济宁商标申请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一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的6名申请人囤积注册商标用于转让获利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021年11月,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反映松江区某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合谋其关联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注册商标并倒卖获利,要求调查处理。
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并查明,自2018年起,涉案商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以商标转让获利分成为由,说服亲友陆续注册成立6家公司,然后由其全权负责代理申请注册商标,6家公司自成立起均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该商标代理机构以上述6家公司为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并通过商标交易平台、微信群、QQ群等途径联系第三方,将6家公司名下的注册商标进行转让牟利。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案发,该商标代理机构为上述6家公司累计申请注册商标1000余件,成功转让和正在转让中的商标有30余件。
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涉案商标代理机构明知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况下,仍接受委托代理申请注册商标并进行转让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涉案商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系该案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主要牵头人,该局对其进行了另案调查,并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王国浩)
小编点评: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会削减我国商标法设定商标注册制度的功能,异化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有真实使用意图,以满足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并与使用能力相适应,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没有使用能力或使用意图却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甚至在注册后待价而沽或者阻挠他人使用的行为,不正当占用了商标资源且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属于滥用商标权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不限于申请人本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还包括与申请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或者具有特定身份关系或者其他特定联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代理机构是商标申请人与商标主管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也是阻挡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关口和屏障。然而,一些商标代理机构非但没有发挥关口和屏障作用,还助长了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恶意抢注行为的发生,危害比一般市场主体更大,主观恶意更深,应依法从严从重予以打击和惩处。(慕 呓)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